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五條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教育應當堅持德育為主,加強對受教育者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其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國家對受教育者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以及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教育。
第十壹條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的協調發展和銜接,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促進教育均衡發展。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的提高。
第十二條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民族自治地方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雙語教育。國家采取措施,為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