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適當放寬了配偶嵌入部隊的軍隊轉業幹部到省會、大城市、特大城市安置的接收條件。
三是對安置在其他中小城市的,不再限制其配偶隨軍的城市常住年限,以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中等以下城市安置,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地方工作。
四是對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立功模範、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和從事飛行、海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給予了照顧。
此外,對父母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父母均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雙軍籍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在安置條件上也確定了合理政策。這壹規定符合軍隊轉業幹部的實際情況,既有利於鼓勵軍隊轉業幹部到國家經濟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工作,又能較好地緩解軍隊轉業幹部工作安排、子女上學、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