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會名稱為“中國建築教育協會”,英文翻譯為China Association of Construction Education,簡稱CACE。
第二條本會是為國家建設教育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由建設教育有關部門、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和團體自願參加。是會員單位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組織全國建築教育工作者,開展學術研究、合作交流、工作咨詢、教育培訓和社會服務,積極推進教育改革,為提高建築工人素質、培養合格建築人才和發展社會主義建築教育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澱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從建設實際出發,制定工作計劃,開展學術研究,探索建設教育的規律和特點。
(二)對建設教育改革和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組織研討,並向領導機關反映研討結果或提出建議。
(三)受建設教育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相關教育、教學管理、質量評估、資格論證、證書管理、教材編寫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四)積極組織建築業各類培訓和咨詢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建築教育改革實驗。
(五)指導成員單位的科研合作活動,開展教育科研成果和教學成果的評價。
(六)研究和介紹國內外建築教育的發展和經驗,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
(七)在成員單位開展創建學習型組織活動。
(八)編輯出版建設教育出版物和教材。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建設教育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建設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十)表彰和獎勵在教育研究、本會活動和為教育建設服務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十壹)成立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服務機構。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第七條協會按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堅持誠實自律、誠實守信、公平公正、不欺詐、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三章成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即單位會員,根據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個人會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教育協會根據自願參加的原則,擔任理事會成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壹)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本會業務範圍內依法成立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1)向本協會或其授權組織(即專業委員會)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專業委員會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會議討論通過;
(三)經與有關部門協商並符合本人意願後,經本會執行理事會會議同意,以個人會員身份受邀;
(四)會員卡由本會秘書處統壹發放。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協會活動的權利;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5)自願加入和自由退出的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向本局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參加協會活動。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協會收回其會員卡。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協會秘書處調查後,報理事會批準,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班子的組成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必須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本會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七條本會秘書處為辦事機構。
第十八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聘請協會名譽會長;
(四)審議本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變更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二十壹條本協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上壹屆常務理事會提名,經本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聽取和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六)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八)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九)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本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事項。特殊情況下,理事會也可以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二條第(壹)、(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董事人數不得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的任職年齡壹般不超過60歲,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批準可不超過65歲。秘書長是全職的。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後,方可任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壹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專職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協會應當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本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協會在變更會員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四十壹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再報會員代表大會批準。
第四十三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五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於2008年9月22日經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本章程的規定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壹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五十壹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