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條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反國家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和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汙、受賄、行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有資產。
(九)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