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航空公司在上訴書中稱,培養壹名機長需要花費很大的成本,但機長辭職離開航空公司會給航空公司造成壹定的損失,因此機長需要向國航交錢。在船長看來,他沒有與公司簽訂相關專業技術培訓合同,也沒有約定工作時限。而且這些相關的培訓都不是基於壹定的發票,所以沒有法律依據。在法院看來,本案的爭議在於是否需要賠錢,需要賠多少錢,依據是什麽。法院通過參考中國民航局相關規定,結合本案實際情況,認定機長需要向公司支付培訓費265438+萬元。
經過這次事件,我們應該認識到在什麽情況下,工人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首先,培訓必須是專項培訓,但和普通的基本功培訓或入職培訓壹樣,不屬於賠償範圍。
其次,這種培訓壹定要花費公司大量的金錢和時間,培訓時間壹般在壹周1個月以內。
最後公司和勞動者簽訂了相關協議,約定了違約金的數額。所以,網友在從事專業技能工作時,如果遇到服務期的條款和約定,要根據相關法律知識判斷公司給予的培訓是否屬於法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