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五十壹條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報告職責,隱瞞、緩報或者謊報,阻礙應急處理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指定的專業技術機構進入突發事件現場的, 或者不配合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