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政府信息公開原則包括哪些內容?
1.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是什麽?說到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壹句耳熟能詳的話就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有兩點需要澄清:第壹,所謂“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是通俗說法,不是法語。《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二,這種通俗的說法總體上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需要具體認定和界定。(壹)政府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在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法中,應當從政府責任的角度設計相關制度,將信息公開明確為行政機關的責任,強化政府的責任意識。如果從公民權利的角度來規定信息公開,就不容易作為政府的積極行為來實施,就會成為壹些工作人員逃避信息公開責任的借口。要明確政府和公民在政府信息公開和使用中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政機關有權收集、獲取、傳播、發布和保密相關信息,公民有權要求掌握相關信息的行政機關公開這些信息,政府機關有義務依照法律的規定或應公民的請求公開這些信息。(2)壹般開放性原則。所謂壹般公開原則,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公開的事項外,政府信息全部公開。不宜公開的信息主要涉及國家安全、行政活動效率、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世界各國的政府信息公開立法都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除外。如何科學界定未公開信息的範圍,是政府信息公開立法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有必要借鑒國外經驗,對未公開事項的標準進行進壹步研究,既保證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公共利益的要求決定是否公開相關信息,又有效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3)政府部門間信息交換與共享的原則。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各部門粗放式信息管理模式的影響,各部門在信息收集、分析和管理上存在嚴重的部門化傾向,政府信息碎片化、不系統。壹方面增加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負擔,另壹方面也影響了行政效率,造成了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行政決策的效率和質量,不利於依法行政的實現。政府信息立法應加強部門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節約信息公開制度的運行成本,減少不必要的重復工作。(4)及時披露原則。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及時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國的信息公開法都明確規定了信息公布的期限。我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也應規定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此外,為保證信息的及時公開,除規定時限外,還應建立政府信息登記制度,對現有信息進行科學整理和分類,編制政府信息目錄。壹旦公民申請公開信息,政府工作人員可以及時檢索信息,提供給申請人,方便老百姓。(五)確保公民能夠方便地知曉相關政府信息的原則。政府信息公開必須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政府信息公開的直接目的是方便公民生產生活,減少信息封閉對公民生產生活的負面影響。因此,在立法中應充分考慮便民原則,確保公民能夠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信息,以滿足生產生活的需要。要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充分利用政府網站的信息公開功能。二、政府信息的分類政府信息可以分為兩類——公共信息和個人信息。(壹)所謂公開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制作的,適用於不特定多數人的信息。《規定》第10條、第11條、第12條所列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個別事項外,均屬於公開信息。對於公開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公共信息原則上應主動公開,其不公開有兩種例外:壹是國家秘密;另壹種是可能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如《條例》第八條規定的“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所謂個人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制作或者獲取的個人信息和企業信息。這種信息首先是個人和企業信息,這是首要的,然後是政府信息,這是次要的。由於這類個人信息往往屬於或可能涉及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行政機關應以不公開原則為例外。個人信息原則上不公開,公開有兩種例外:壹種是經權利人申請同意公開。操作中需要明確的壹個問題是:在征詢權利人意見的過程中,權利人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同意還是不同意?按照保護優先的理念,應該是“基於不公開原則”,視為不同意公開。另壹類是因公共利益需要,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即受不公開保護的公共利益大於受不公開保護的個人隱私或者商業秘密的,可以決定主動公開。(2)關於個人信息,企業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屬於個人信息範疇。具體可分為三種情況:1,商業秘密類似於企業的經營主體,如個體工商戶、合夥經濟實體。在過去的立法和執法實踐中,這類主體參照企業執行,沒有特別說明。2.法人或者其他具有公益性質的組織,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人民群眾團體等。,由於其組織的公益性質,其信息也是基於公開的原則,應該在自願公開的範圍之內。3、自治組織(如居委會、村委會)、自律組織(如行業協會、業主委員會等)。),其依法承擔公共* * *管理職能所產生的信息應屬於政府信息範疇,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公共* * *信息應以公開為原則,個人信息應以不公開為原則。(1)《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相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確保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的準確性和壹致性。第八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2)公民有權要求更正與自己有關的不準確的政府信息記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更正行政機關提供的不準確的政府信息記錄。條例同時規定,行政機關無權更正的,應當移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並告知申請人。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自身納稅、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3)公民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這些政府信息涵蓋社會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相當壹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於此,《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主動向政府申請其需要的政府信息。除《條例》規定的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根據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以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提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四)根據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按照下列四種情形予以答復: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行政機關依法不予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變更和補充。條例同時明確,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披露的,不得披露。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並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所列內容外,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有關的政府信息,均應公開或依申請提供。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當前,確立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基本原則,進而構建以依法行政原則指導政府信息公開法制建設的具體制度,是此次立法工作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