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促進法》第二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職業教育和繼續教育,組織開展農業技能培訓、創業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會管理的高素質農民,是農村實用人才和創新創業帶頭人。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開設涉農專業,加大農村專業人才培養力度,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就業創業。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城市人才向農村流動,建立和完善城鄉、區域、學校之間的人才培養合作交流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激勵機制,鼓勵各類人才參與鄉村建設,搭建社會工作和鄉村建設誌願服務平臺,支持和引導各類人才以多種方式服務鄉村振興。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為返鄉人員和各類人才提供必要的生產生活服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供相關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