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小學學費集中管理。
各地要統壹思想,提高認識,把中小學學費管理與切實減輕學生課業負擔、深入實施素質教育、全面實現以德育人根本任務有機結合起來,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教育部將在全國範圍內集中開展專項整治,各地要以省(區、市)為單位統籌治理工作,統壹部署。2014重點關註“課外補充課堂內容”、學校參與有償補課、社會培訓機構教師為學生有償補課、學校通過社會培訓機構變相有償補課、家長委員會有償補課等問題。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控制學費納入教育專項督導和責任督學督導,作為考核辦學行為的重要內容,加強日常監管;要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標本兼治的措施。要把控制學費作為春秋兩季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進行全面清查;抓住寒暑假等關鍵節點,集中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據《教師法》、《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相關教師、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的責任,並全部公開曝光。
(二)加強對高校非法招生和亂收費的管理
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繼續鞏固高校“點招”問題治理成果。各省(區、市)和高校要向社會公開承諾,絕不降低標準、點名錄取學生。高校預留招生計劃的原則、方法、標準和錄取結果應當公開。凡存在“招考”問題的,要嚴肅追究高校校長和省級招生考試部門負責人的直接責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主要領導責任、省級招生考試委員會負責人的重要領導責任。
加強對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要加強對高校招生管理制度的完備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執行情況的檢查,重點檢查考試安全、集體決策、信息公開等制度建設和執行情況。要加強對招生過程和招生結果的監督檢查。在各試點高校自查自糾的基礎上,招生主管部門要組織開展自主招生專項檢查。嚴厲打擊泄露試題、考前輔導、面試求助、違規錄取、徇私舞弊、以權謀私、亂收費等違法違紀行為,確保考試招生公平公正。
建立高校招生檢查制度。教育紀檢監察部門會同招生考試部門組織專家對高校招生工作進行抽查,對高校的抽查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0%。違規錄取的學生,不予註冊電子學籍;已經註冊為學生的要堅決取消。對違規高校,將核減招生計劃、暫停或取消招生資格,並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深化治理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擇校和亂用教輔材料問題。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於進壹步做好初中免試入學工作的實施意見》(吉焦1號[2014] 1)、《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做好重點大城市義務教育工作的通知》(吉焦壹廳[2014]1號)和《教育部關於界定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招生的意見》要以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為手段,以縣(區)、學校為單位排查擇校亂收費問題,力爭2014年秋季達到90%以上。
嚴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招生掛鉤的費用,堅決查處捐資助學、借書等任何名義的擇校亂收費行為,切實解決“有錢擇校”問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公辦、民辦學校不得以考試選拔學生,不得舉辦或參與各類培訓班選拔學生,堅決杜絕“以分選拔”行為。逐步降低特長生招生學校和招生比例,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得新批體育、藝術、科技等特長生招生學校。抵制招生過程中打招呼、遞條子的不正之風,堅決拒絕說情、權色交易等“以權招生”的不良行為。擇校的學生不允許享受優質高中到校指標。
各地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的通知》(吉焦二發[2065 438]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 以及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2012號)和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壹步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發行管理的通知》(12號),要求進壹步堅決查處評估選用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徇私舞弊等違規行為,以及虛假印刷、豪華印刷、侵權盜版、違背自願原則強行訂購等行為
(四)加強對普通高中招生和收費行為的監管。
各地要盡快出臺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合理制定普通高中學費標準,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發展提供保障。嚴格落實公辦普通高中招生政策,進壹步降低“三限”招生比例。2014年,選擇在各校就讀的學生比例不得超過當年選擇在普通高中就讀人數的10%,為全面取消選擇在普通高中就讀的學生打下堅實基礎。嚴禁以借讀生、自費生、復讀生等學校選擇之外的名義高收費招生。
加強普通高中涉外辦學收費監管。普通高中舉辦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機構,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教育部備案;收費項目和標準按照《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公辦普通高中單方面引進國際課程,以課改實驗班等名義舉辦“國際班”、“國際部”等。,所需費用納入辦學經費成本核算,不得向學生收取額外費用。
(五)規範普通高校收費行為。
各地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高校收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落實和完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建立合理的教育培訓成本分擔機制。調整高校收費標準時,要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經濟承受能力,認真履行成本監審、聽證、公示程序,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學費不得超過年平均教育培訓成本的25%。各省(區、市)要規範民辦高校收費標準,民辦高校收費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對違反國家規定調整收費標準,或因程序不規範、信息不公開等因素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後果的,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部門的責任。
要認真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展改革委發[2013]887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出臺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研究生培養單位必須在招生簡章中明確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學習方式和收費標準,認真落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壹步加強在職攻讀碩士學位人員管理和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意見》(學位〔2013〕36號)的要求,不得舉辦進修班課程,經批準的進修班課程不得招收新生,直至畢業。
(六)加強對民生工程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
各地要認真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民生資金使用監督檢查的要求,重點加強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資助、營養改善計劃等教育相關民生資金使用的監督。各級教育、財政等部門要加強財務管理,堅持陽光運行,開展監督評估;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監督,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運用信息技術加強受助學生信息管理,加快建設覆蓋學前到研究生的學生資助信息管理系統,並與各級學籍信息數據庫有效銜接。以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建設為契機,集中開展受助學生信息專項清理核實工作,真正讓民生資金惠及困難群體。加大對民生資金使用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格查處虛報、克扣、挪用、拖延發放等行為,嚴肅問責並公開通報。
(七)進壹步清理和規範教育收費。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教育收費項目和標準管理的規定,嚴禁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和違規制定收費標準。各地現行收費項目和標準與國家教育收費政策不符的,要盡快廢止或修訂。清理後保留的收費項目、標準和依據要主動向社會公示,並通過發放收費政策清單、宣傳冊等方式,方便群眾查詢和監督。要嚴格審批各級各類學校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禁止將教育教學活動和教學管理範圍內的事項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圖書館查詢及電子閱覽費、午休管理服務費、課後托管費、自行車托管費等。不得視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二、工作要求
(壹)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治理責任落實機制。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道德”的原則,完善治理工作責任制,健全責任落實和調查問責的有效機制,把治理工作責任落實到各級行政部門和學校。業務主管部門要承擔起治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加強職責範圍內的工作監管。教育紀檢監察部門要切實負起監督責任,加強監督檢查和組織協調,督促主管部門及時糾正教育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進壹步完善定期會商、信息發布、督查督辦、公開通報、約談等機制,形成職責明確、相互協調、相互促進的治理格局。
(二)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教育亂收費。要繼續保持治理教育亂收費的高壓態勢,把規範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作為各級政府教育督導評估的重要內容。要抓住春秋兩季收費“高峰期”和亂收費“多發期”,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嚴肅查處,督促整改到位。各級治理部門要高度重視信訪工作,對群眾反映的每壹件舉報,都要落實查處督辦責任。要加大對重點信訪事項的直接查處力度。壹經查實,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厲處理外,還要公開點名曝光。
(三)嚴格工作紀律,加強治理工作隊伍建設。各級治理部門要自覺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敢於碰真碰硬,真抓嚴管,克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本位主義,對妥協遷就、避重就輕、遮遮掩掩,導致教育亂收費問題頻發、屢禁不止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各地要結合年度治理任務,以國家教育收費政策和治理工作為重點,逐級開展治理工作人員專項培訓,著力提高其履職盡責能力,不斷提高規範教育收費和治理不合理教育收費的科學化、專業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