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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促進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合規管理實現持續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證券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實施合規管理。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指引)。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制定和實施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管理或執業活動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和準則而被追究法律責任、被采取監管措施、被給予紀律處分、遭受財產損失或商業信譽損失的風險。第三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合規管理應當覆蓋所有業務,貫穿於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第四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樹立全員合規、合規始於管理、合規創造價值、合規是公司生存之本的理念,倡導和推動合規文化建設,培養全員合規意識,提升合規管理人員的職業榮譽感和職業素養。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資產管理協會等自律組織(以下簡稱協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合規管理實施自律管理。第二章合規管理職責第六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應當依法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第壹的原則,並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壹)全面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歷、投資目標、風險偏好、信用記錄等信息並及時更新。

(2)合理劃分產品和服務的客戶類別和風險等級,確保向合適的客戶提供合適的產品和服務,不欺騙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範證券發行,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並依法處理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範工作人員的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止其利用職務之便從事違法活動、超越職權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5)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止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泄露該信息。

(六)識別並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以及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7)依法履行關聯交易的審查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確保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第七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會決定公司合規管理目標,對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壹)審批合規管理基本制度;

(二)審批年度合規報告;

(三)決定解聘對重大合規風險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決定合規負責人的聘任、解聘、考核和報酬;

(五)建立與合規負責人的直接溝通機制;

(六)評價合規管理的有效性,督促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第八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監事會或者監事應當履行下列合規管理職責:

(壹)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二)提議罷免對重大合規風險負有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第九條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實施合規管理目標,負責合規經營,履行以下合規管理職責:

(壹)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架構,遵守合規管理程序,配備充足、適當的合規管理人員,為其履行職責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和保障;

(二)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報告、整改,實施責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規定或董事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