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鄉建設局發布《沈陽建築市場
關於發布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懲戒機制,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現將《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告知我局建築市場監管處。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30日
(此作品公開發布)
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規則壹。為進壹步加強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完善失信懲戒機制,規範建築市場各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遼寧省社會信用條例》、《建築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完善失信約束體系構建信用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結合本市實際。
規則二。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認定、采集、公布、修復、去除和處罰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規則三。本辦法所稱“黑名單”管理,是指市、區縣(市)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對在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活動中嚴重違反建設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規定的單位或者相關從業人員實施的監管制度。
本辦法所稱建築市場主體,是指從事工程建設活動的單位或相關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材料設備供應和項目管理服務等單位的主要從業人員,如註冊建築師、註冊勘察設計工程師、註冊建造師、註冊監理工程師等。
第四條?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制定黑名單管理辦法,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築市場信用管理平臺,發布黑名單信息,指導各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協調市城管執法主管部門黑名單管理工作;同時,做好本部門的“黑名單”管理。
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指導區、縣(市)城管執法部門做好“黑名單”管理工作。市和區、縣(市)城管執法部門將按照原城鄉建設部門承辦實施行政處罰的信息傳遞給相應的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部門。
區、縣(市)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築市場主體的“黑名單”管理。
第五條?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管執法部門按照“誰處罰,誰納入”的原則,建築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列入“黑名單”:
(壹)使用虛假材料,以欺騙手段取得企業資質的;
(二)串通投標或者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手段騙取中標的;
(三)轉包、出借資質,受到行政處罰的;
(四)發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兩起及以上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或發生性質惡劣、危害嚴重、社會影響大的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並受到行政處罰的;
(五)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者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壹般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遲報,受到行政處罰的;
(六)工程質量、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等領域嚴重危及公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七)未履行承諾落實建設資金,並要求建設單位墊付資金,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且不配合解決的;
(八)粉塵管理不到位,情節嚴重的;
(九)招標機構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受招標人指使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歧視潛在投標人,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
(十)有能力履行而拒絕履行,逃避執行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決定的;
(十壹)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構裁決,視為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
(十二)其他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作為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認定標準的。
第六條?確定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依據;
(壹)行政處罰決定;
(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或者仲裁裁決;
(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文件規定的可以作為失信認定依據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管理期限為自掛牌之日起6-12個月。
法律、法規、規章對實施紀律處分的期限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列入和管理期限的裁量依據。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城鄉建設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通過本市信用管理平臺認定、采集、審核、更新和公布本轄區內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並對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九條?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由掛牌部門向企業註冊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遼寧建築市場監管服務平臺。
第十條?采集的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信息應當包括企業或者個人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證書編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掛牌情況、認定依據、擬列入部門、管理期限、列入日期、決定修復或者撤銷、清除日期等要素。
第十壹條?列入部門在作出將建築市場主體列入“黑名單”的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列入的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的權利。建築市場主體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應當在接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納入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並反饋結果。必要時可采取民主評議,評議時間不計入反饋時間。
納入部門作出納入決定時,應當制作納入決定書。列入決定書應當載明列入理由、依據、失信懲戒措施提示、除名條件和程序、救濟措施。
第十二條?已被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在管理期限內不存在仍需整改的與“黑名單”相關的問題,且沒有新的符合被列入“黑名單”情形的行為的,管理期限屆滿後,由原列入部門將其從“黑名單”中移除。
第十三條建築市場主體對“黑名單”信息有異議的,可以向掛牌部門提出投訴,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納入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核實並作出決定。如仍有異議,可向上級行政機關或同級社會信用部門申訴。
行政處罰決定被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執法監督變更或者撤銷的,應當及時變更或者撤銷“黑名單”信息,依法妥善處理相關事項。
第十四條對於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建築市場主體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積極配合有關部門調查並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或影響,且整改確有成效的,可以向上市部門申請信用修復並提供相關材料,上市部門將在15個工作日內核查並作出決定。最短管理期限為6個月。
如果在管理期內出現新的黑名單,將不會修復“黑名單”信息。
第十五條對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在管理期內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壹)公布“黑名單”信息,實行信息共享;
(二)根據具體情況降低企業信用等級,管理期限按照“黑名單”管理期限執行;
(三)有本辦法第五條第(壹)、(二)、(三)、(四)、(十)、(十壹)項情形的,工程項目招標人可以在工程項目招標文件中作出拒絕列入“黑名單”的建築市場主體參加投標的規定;
(四)不批準其資質或資質升級、增設或延期的;
(五)將建設或施工項目列入監管重點,加大監督檢查的頻率和力度;發現企業或者單位在工程建設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並通報企業或者單位註冊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六)取消作為評比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支持對象的資格;
(七)取消享受各類惠企政策的資格,限制各類惠企政策在工程建設創新改革中的應用,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不享受行政審批“綠色通道”;
(八)“黑名單”主體為自然人的,在壹定期限內依法實施職業禁入或者從業限制,不得作為單位申請資質(包括首次申請資質、申請資質升級、增補或者延期)時的主要人員;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六條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具有代建、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檢測(監理)類別中兩項及以上資質(資格)的,僅對“黑名單”中涉及的失信類別對應的類別采取懲戒措施。
第十七條?建築市場主體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列入“黑名單”期間,視為被列入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
建築市場主體被其他部門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八條?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黑名單”信息采集、審核確定、公布過程中有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企業或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納入沈陽市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及管理期限裁量基準。
沈陽市城鄉建設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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