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設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符合相關設置標準的相關事項;
2、由審批機關審批,包括到校舍實地調查了解情況;
3、經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第十三條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和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三)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名稱、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民辦學校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
同意設立的,發給設立批準書。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籌建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的,主辦單位應當重新申報。
第十五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準備批準書;
(二)設立報告;
(三)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符合辦學條件、符合設立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提交本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和第十五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七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申請正式設立民辦高等學校的,審批機關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第十八條經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頒發辦學許可證。審批機關應當說明不批準正式設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