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在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建立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專欄,統壹發布培訓信息。
第十六條在組織實施培訓項目的過程中,各培訓單位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壹)制定並定期公布培訓計劃;
(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應當在每年年初將本年度培訓計劃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部備案;
(三)制定詳細的培訓實施計劃,精心安排教務和會議;
(四)精心安排培訓教師;
(五)落實培訓考核制度,重點考核培訓內容的掌握情況,並有明確的考核結果;
(六)建立培訓質量評估環節,征求培訓意見和建議,並將結果報告上市公司監管部門;
(七)註冊學員的培訓時間、內容、考核結果等相關信息;
(8)培訓項目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將培訓信息以電子形式報送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檔案。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培訓遵循“費用自理、收支平衡”的原則,不得給上市公司增加額外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