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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在壹個學年中應該繼續接受多少小時的教育和培訓?

教師應在壹學年內繼續接受48小時的教育和培訓。根據《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第六條,繼續教育應當實行學分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壹個周期。中小學教師在每個周期內應完成每年不少於360學分、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認定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並考核合格的,按照課程類型及其重要程度折算學分。1小時原則上是1小時,計算1小時。中小學教師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擴展材料第六條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原則上每五年為壹個周期。中小學教師在每個周期內應完成每年不少於360學分、不少於48學分的繼續教育。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實行學分登記、證書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學分登記範圍包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並認可的各類培訓;教師參加國民教育系列學歷(學位)提升學習;學校根據學校實際情況認可的教師校本培訓和自學活動。

第十四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認定的各類培訓,教師完成學習任務並考核合格的,按照課程類型及其重要程度折算學分。1小時原則上是1小時,計算1小時。

第十五條中小學教師參加國民教育系列提高學歷(學位)教育,學習期間學習成績合格,本學年繼續教育錄得72學分。

第十六條新任中小學教師見習培訓不少於120學時,考核合格後記72學分。擔任班主任的中小學教師,每五年需接受不少於30學時的班主任專項培訓,考核合格的計入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七條在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的各類培訓中,擔任講師、課程專家和指導教師,完成的任務可按其承擔的培訓學時的兩倍註冊為繼續教育學分。

第十八條學校組織的校本培訓和學校認可的教師自學活動的學分,五年內不得超過1.20。具體計算辦法由中小學校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十九條中小學教師參加各級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學習結束後,教師個人憑培訓通知書、證書等相關材料申請註冊,由教師所在學校進行材料審核、學分計算,並在證書和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註冊。

第二十條繼續教育學分由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認定。

第二十壹條教師因產假、病假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分的,經學校同意,可在壹定期限內補足,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具體辦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加強繼續教育學分登記過程的管理,對學分登記與事實不符或培訓質量達不到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追究相關部門、學校和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教師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繼續教育的,學校和有關單位應當督促其改正。對在繼續教育中弄虛作假、騙取學分的教師,取消其信用記錄,並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山東省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