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可在南京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南京。
2.配偶入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在南京,或已入伍並取得南京市常住戶口滿2年。
3.父母無子女或配偶為獨生子女,父母或配偶為南京市常住居民。
4 .父母有南京市常住戶口的未婚轉業幹部。
5.兩個軍人轉身,壹個是南京人,或者壹個在南京工作,符合配偶入伍條件;兩個兵單槍匹馬,留隊的壹個在駐南京部隊工作,符合配偶隨軍條件。
6.自主擇業,在邊遠艱苦地區或飛行、海軍艦艇工作滿10年,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以上,因戰致殘,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具有南京市常住戶口的。
7.在軍隊體制改革期間,單位被撤銷、合並、降級或改組的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在部隊所在地取得常住戶口的,可在配偶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
8.夫妻雙方都是軍隊幹部的,雙方或壹方可以調換工作,安置在任何壹方的軍隊駐地。
9 .未婚或離異的,可按駐地軍隊幹部的配偶條件安置。
二、南京市轉業幹部安置政策
1.擔任師級或營級職務、軍齡18年的軍隊轉業幹部,可選擇計劃分配或自謀職業的方式安置,其他轉業幹部可選擇計劃分配的方式安置。
2.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軍隊專業幹部,按照其在軍隊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國家承認的專業技術資格,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如果工作需要,可以安排行政職務。
3.對分配到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參照其軍職安排相應的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給予3年適應期。
4 .企業接受軍隊轉業幹部按本人意願分配,安排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給予兩年適應期。
5.軍隊轉業幹部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就業合同,用人單位不得違約辭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就業合同。
第三,南京其他政策都是和轉業幹部安置有關的。
1.計劃分配到黨和國家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計劃分配到企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工資、津貼、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所在企業的有關規定執行。
3.軍齡,軍隊轉業幹部,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工作年限),享受相應待遇。在部隊從事護理、教學工作,但轉業後仍從事本職業的,其在部隊的護理工齡和教齡應連續計算,並享受接收安置單位同類人員的待遇。
4.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按照鐘發[2001]3號文件規定,由地方政府按月發給退休費,並根據轉地方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退休生活費的調整情況進行調整和增加,免征個人所得稅。
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包括政策指導、就業培訓、就業援助、養老金發放、檔案轉移保管等日常管理服務,由其戶口所在地街道、鄉鎮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和國家機關選拔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停發退休待遇。
6.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主要通過購買經濟適用房、現有住房或租賃周轉房、建設自有住房等方式解決。住房補貼按鐘發[2001]3號文件規定執行,軍隊轉業幹部軍齡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
7.其服役期間的醫療和其他社會保險費,應當轉移到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8.軍隊轉業幹部同時接受安置,未參加工作的子女可隨遷。公安部門憑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的通知,及時辦理安置手續。隨遷子女需要轉學或入學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隨遷配偶、子女在安排工作、辦理落戶、轉學、入學等事項時,不得收取國家政策規定以外的費用。
1,軍齡不滿10年,不再安置,采取買斷方式:每年4.7萬住房補貼,6個月工資用於服役補貼。
2.10年後工齡滿6年,但工齡不滿16年的,實行繳費制,10年前每年3.2萬元,10年後每年5.4萬元,解決住房問題。
3、軍齡滿16年自主選擇工作崗位,也可選擇計劃安置。
4、軍齡滿25年也可以選擇退役。
5.地方大學入伍在校期間算作軍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士兵保護法
第二十壹條。軍官退休後,國家通過離休、退休、轉業、按月發給退休費、復員等方式妥善安置。
移交人民政府安置退休的,安置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保障和社會化服務相結合的方式,做好服務管理,保障其待遇。
轉業安置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其在服現役期間的德才表現和職務、等級、貢獻、專長以及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崗位,確定相應的職務等級。
服現役滿壹定年限,按月領取退役金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按月領取退役金。
通過復員方式安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領取復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