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廉租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輪候家庭;
2.申請人具有本市城鎮戶籍:
(1)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
(2)三人及以下家庭年收入低於65438+萬元;
(3)四人及以上家庭年收入低於654.38+0.3萬元;
(四)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變化,對上述標準進行適時動態調整。
3.在京連續穩定工作壹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家庭收入達到前款規定標準,能提供暫住證、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或同期社會保險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無房的外省市人員。具體條件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結合本區縣產業發展、人口、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住房保障能力確定。
法律依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七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當地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的;
(二)收入和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的;
(三)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已在當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具體條件由直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和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