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領導安排員工去其他崗位培訓1個月,那麽過了1個月,按照法律規定,員工就已經默認了這個動作,而這個時候如果想回到原來的崗位,就需要公司批準。公司達到了目的,自然不會讓員工回到原來的崗位。這樣壹來,長期處於不熟悉的工作環境中的員工自然會受不了而主動辭職,而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無需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如果真的遇到公司以培訓為名的工作調動,記得要求領導出示書面培訓協議,約定培訓時間和回原崗位的時間。這樣到了約定的時間,就可以按照約定執行了,公司也找不到毛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