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應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
3、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的需要,有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4、應配備專職校長;
5、應根據辦學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教學管理人員;
6.配備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滿足辦學規模;
7.應有與培養專業相應的教學計劃、大綱和教材;
8、應建立的管理制度;
9.組織者應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
(三)、職業培訓資格審批流程
設立以初級和中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由申請人所在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以高級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
1.受理:申請人根據辦學層次向市或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交完整的證件、證明、審批表等材料。
2.審查:審批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實際辦學條件進行審查,同時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議,專家委員會提出意見。
3.決定:經審查核實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並及時告知申請人,說明不批準的理由,告知救濟權利。
4.認證:審批機關將向新批準並正式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頒發《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5.公告:新批準並正式成立的職業培訓機構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後,審批機關將向社會公告其成立。
(四)、職業培訓資格審批期限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審批文件和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全部審批手續,並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