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除上述部門和人民警察外,其他任何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人民警察制服和標有人民警察標誌的物品,任何部門、機構和個人不得穿著類似人民警察制服的服裝。以上五個系統的警服、警銜、帽徽完全相同,各部門民警通過臂章、警徽、警號的排列體現差異。監獄系統的警察制服佩戴有“司法”字樣(此“司法”是指司法部、監獄上級司法部門等“司法行政部門”而非司法警察)和七位數字警示牌的臂章和徽章。這和公安不同――地方公安的徽章是省名,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屬單位的徽章分別是“公安部”和“公誌”,職業警察的徽章是行業名。即“海上偵探”(海關緝私警察)、“航空”(民航公安)、“交通”(交通部門警察,不是交警)、“鐵路”(鐵路警察)、“森林”(林業公安)。臂章的小字是“公安”,報警號碼是六位數字。司法警察的徽章和臂章上的小字是“法院”和“檢察”,報警號和公安壹樣是6位,但排列方式不同——法警報警號的前兩位是省碼,而公安的徽章上已經寫了省名,報警號不包含省信息。百度百科-警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