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政策法律有明確規定,培訓機構的教師需要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因此,培訓機構的教師不再需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上崗證,而是需要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2.培訓機構教師上崗證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其他職業資格證書存在重疊和沖突。
3.培訓機構的教師上崗證有壹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反映教師的專業素質和教學能力。因此,證書的取消有利於促進教師的專業發展,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