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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評議案件,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有參加司法活動的權利;有履行司法職責的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人民陪審員享有參與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和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司法職責,保守審判秘密,註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司法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擴展數據:

人民陪審員要求:

1.人民陪審員由三人合議庭參與案件審理,獨立發表意見,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由七人合議庭參加案件審理,對事實獨立發表意見,與法官共同表決;可以就法律適用發表意見,但不參與投票。

2、合議庭審查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與合議庭其他成員意見不壹致的,應當將意見記入筆錄。

3、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應當有計劃地對人民陪審員進行培訓。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培訓。

中國人民代表大會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