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書面形式問題
書面合同具有確認明確、有據可查的特點,有利於預防和解決糾紛。合同是否采用書面形式,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0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函、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內容的形式”。本條解決了數據電文的“書面形式”問題。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中國的合同當事人可以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法律要求的“書面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
1.電子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1)數據電文形式的接受生效時間。
(2)關於數據電文的發送和接收地點。
2.意思表示的撤回和撤銷。
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之前,意識形態者向對方發出通知,否認先前意思表示的效力的行為。在合同法中,意思表示的撤回包括要約的撤回和承諾的撤回。
在電子網絡環境下,在某些情況下是可以實現的。比如要約人通過電子郵件發出可撤銷要約,受要約人收到要約後沒有立即回復做出承諾,這就到達了對方。但是,如果受要約人使用自動回復系統自動回復合格要約,要約人可能無法取消要約。筆者認為,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應根據不同的電子傳輸方式作出更加靈活的規定,以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C)數字簽名和認證問題
1.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不可能的。但鑒於親筆簽名在傳統交易方式中的多重作用:確定當事人身份;表明雙方同意合同的內容並願意受其約束;證明合同文件真實完整。它具有證明合同真實性和完整性的功能,對於壹直被網絡安全問題困擾的電子商務具有特殊的意義。因此,電子商務環境下不應廢除簽名要求,相反,還應加強簽名要求。
2.認證是與數字簽名相關的壹項重要制度。網絡交易中的買賣雙方在進行每壹筆交易時,都需要鑒別對方的信用度,所以要有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對雙方的身份進行認證,以保證網絡交易的安全性。
(D)電子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的產生和發展是20世紀合同法發展的重要標誌之壹。它的出現不僅改變了傳統的締約方式,也對契約自由原則提出了巨大的挑戰。格式條款在電子商務中也有廣泛的應用。壹些大型電商網站擬定了極其詳細的格式條款。
(5)電子證據的有效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七種法定證據:(1)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陳述;(六)評估結論;(7)檢查記錄。電子證據應歸入哪壹類是壹個值得討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