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產責任制(1)駐地監理組安全職責(2)監理人員安全職責(3)安全管理考核細則及駐地監理組獎懲規定。
(二)安全監察制度(1)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審查制度(2)安全會議制度(3)安全檢查監督整改制度(4)安全教育培訓制度(5)監察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6)保證安全生產的其他制度註:以上制度應裝訂成冊。
二、現場監理組安全監理臺帳信息
(壹)安全監督臺帳
(1)人員及設備登記賬號:1、安全監理工程師及監督員登記表;2、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登記表;3、特種作業人員登記表;4、特種設備登記表。
(2)安全教育培訓賬號:1,安全教育培訓登記表;2、安全教育記錄。
(3)安全會議賬號:1,安全會議記錄表;2、安全會議簽到表。
(4)安全檢查賬號:1,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2、安全隱患整改反饋表。
(5)危險源監控臺帳:1,施工現場危險源分布圖;2.驗收表格及證明材料,如施工現場用電驗收單;安全監督圖片等。
(2)安全監督資料
(1)安全生產合同及協議(2)項目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網絡(含聯系單)(3)施工安全監理大綱(4)安全保證措施(施工安全技術方案)審查記錄(5)安全監理總結及拆分報告(年、季、月)(6)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7)其他安全管理文件。
我們把“監管”這個詞拆開來分析壹下。“監督”是指監視和監督。《詩·瀟雅節·南山》有:“何不監督。”“監督”是壹種有明確目標的具體行為。如果進壹步延伸,則包括檢查、檢驗、評價和控制,以糾正偏差和督促實現目標。“李”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理解。首先,它是壹個哲學概念,通常指的是秩序和準則。比如戰國時期,韓非子認為:“有理性,則能造壹物(指法)”;其次,“李”與“李”溝通,是官員或執行者。
由此,“監督”的含義可以表述為:基於壹定的組織或準則,對某壹行為進行監視、檢查、控制和評價。當然,這是由執行機構或被執行人實施的行為。這個機構或人員也可以稱為“監理”。而“整理”則側重於計劃、組織、指揮、控制、協調的含義來整理和實現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