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是壹個怎樣的職業?
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 (壹)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備的工作條件;(二)非因法定事由或者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三)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4)參加培訓;(五)對機關和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六)提出申訴和控告;(七)申請辭職;(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這篇文章是關於公務員的權利的。公務員權利的含義:第壹,公務員的權利基於其身份;第二,國家規定公務員的權利,是為了使公務員能夠有效地行使職權,履行公務;三是公務員權利的具體內容,即在履行公職的過程中,公務員本人可以做某些行為,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第四,公務員權利的具體內容由國家明文規定,公務員權利的行使受國家法律保障。根據我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享有以下權利:1。獲得履行職責所應具備的工作條件。國家作為國家法律和政策的執行者,有權要求公務員履行職責,同時國家應為公務員履行職責提供應有的工作條件。國外公務員法也有類似規定。公務員獲得履行職責所應具備的工作條件的權利有兩層含義:壹是公務員有獲得工作條件保障的權利;第二,這種工作條件的保障符合公務員的職責。工作條件保障是指公務員為了履行職責、執行公務、行使職權,有權要求壹定的工作條件予以保障。沒有壹定的工作條件,公務員就不能很好地履行公務,完成工作任務。良好的工作條件是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完成任務的保障,也有利於提高公務員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工作條件主要包括辦公地點,辦公用品等等。公務員要求的工作條件是隨著社會經濟和科學的進步而不斷更新的。公務員工作條件的保障應當與其職責相適應。公務員有權獲得的工作條件是公務員履行職責所應當具備的,應當獲得的工作條件僅限於履行職責。首先,公務員的工作條件應當是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即沒有工作條件,公務員就不能正常履行職責。比如從事海上緝私的公務員,必備的工作條件是有壹定馬力的緝私船,能抵禦犯罪分子的武器,與陸地連接的通訊設備。沒有這些工具和裝備,從事海上緝私活動的公務員就無法開展緝私活動。其次,公務員的工作條件不應超出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範圍。再次,公務員的工作條件應當是其履行職責期間所需要的,即公務員只能在履行職責期間使用這些配備的工具和設備。二、非因法定原因,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予以辭退、降職、開除或處分。公務員壹旦被任命,非經法定事由和程序,不得被免職、降職、辭退、處分,這就是所謂的保護職務和身份的權利。規定公務員身份保護權,首先,這是保障公務員公正履行職責的需要。公務員在依法履行公務和職責的過程中,可能會侵犯某些個人或群體的利益。這些個人或團體可能憑借其權力對公務員施加不當的影響或壓力,甚至迫害他們。導致公務員被非法辭退、降職、開除或處分。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證公務員能夠正常有效公正地履行職責,法律必須為公務員提供壹定的保護,使公務員能夠避免違法處罰,順利履行職責,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第二,這是維持公務員隊伍穩定的需要。現代社會、經濟、科技日新月異,各種新事物、新現象層出不窮。為了保持國家機器的良好運轉,保持社會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需要有大量具有專業知識和高素質的公務員從事國家管理和社會管理。公務員的職位和身份得到保障,不會無緣無故地被非法剝奪,會使公務員在工作中感到穩定,有助於他們安心工作,把公務員的工作視為終身職業,從而促使他們註意積累知識和經驗,不斷提高專業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務員職務權利和身份保護的內容包括:壹是公務員非因法定事由不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者處分。公務員辭退的原因壹般包括:崗位變動;晉升或降職;因身體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壹年以上的;退休,等等。公務員降職的原因壹般有:定期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的,以及不能勝任現職的,調整降職。公務員被辭退的主要原因是: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的;不能勝任當前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本人辦公室需要調整、撤銷、合並或減少人員編制,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不改,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不宜予以辭退的;曠工、出差,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十五天未歸,或者壹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公務員被處分的原因是違法違紀。二是非經法定程序,不會被免職、降職、辭退、處分。法定程序是指公務員在被辭退、降職、開除或處分時,必須經過的所有法律程序。比如處分公務員,壹般要經過批準立案、組織調查、聽取本人申辯、撰寫調查材料和處分意見、按管理權限審批等程序。這些程序應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並嚴格執行。只有嚴格的程序才能保證上述人員處理的正確性,減少錯誤處理。三、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公務員的工作是國家和社會不可或缺的有效勞動。沒有公務員的辛勤工作,就沒有國家的正常運轉,經濟社會活動就會陷入混亂。工資、福利、保險待遇屬於公務員的勞動報酬。領取工資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是公務員的基本權利,是公務員的經濟權利,是其工作和生活的經濟保障。公務員應享有與其地位和作用相稱的經濟權利。同時,公務員拿到工資,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也是調動公務員積極性,督促其認真履行公務的激勵措施。公務員的勞動報酬在我國壹般表現為工資,是社會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分配給個人的消費品的貨幣表現。公務員的工資是公務員維持生活的必要條件,也是公務員在社會中地位和作用的體現。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公務員的津貼包括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等。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津貼和補貼。定期考核確定為優秀、稱職的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公務員的工資由國家財政保障。需要指出的是:首先,除了少數搞聘任制的公務員,就主體隊伍而言,公務員雖然有領工資的權利,但無權就工資標準進行談判和決策,即公務員不能與國家商定自己的工資標準,國家單方面確定公務員的工資標準,公務員無權表達自己的意圖,更無權與政府達成壹致。其次,薪酬權是指公務員的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任何機關不得克扣、扣減或拖欠公務員的工資。公務員享受福利和保險待遇,內容為: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應當給予補償;公務員在退休、生病、工傷、生育和失業的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因公致殘的公務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公務員福利待遇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予以保障。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任何機關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降低公務員的福利待遇。第四,參加培訓。公務員有權參加培訓。首先,公務員參加培訓是憲法規定的。中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權利與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是壹致的。換言之,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權利是公民受教育權在公務員中的具體化。其次,公務員參加培訓是現代社會經濟和科技發展對公務員的必然要求。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國家需要管理的事務越來越多,公務員的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環境也在不斷發展。公務員的工作越來越專業化、復雜化、科學化。公務員只有接受終身教育,不斷充實和提高,才能適應現代社會的要求。第三,參加培訓也是公務員自身發展的需要。為了謀求自身的發展,公務員也需要學習和培訓的機會,以補充和更新知識,改善知識結構,挖掘潛力。只有這樣,他們才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職責,勝任並創造性地履行自己的職責。此外,公務員的培訓和學習成績是公務員考核的內容,也是其任用和晉升的依據之壹。參加培訓也是公務員晉升的需要。為了保障公務員的培訓權,國家建立了專門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委托其他培訓機構承擔公務員的培訓任務。機關根據公務員崗位職責要求和提高公務員素質的要求,對公務員進行分類培訓。五、對機關和領導工作的批評和建議。《憲法》第四十壹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都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憲法》第41條的規定是為公務員設定這壹權利的直接依據。作為公民,妳可以依據這壹權利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作為公務員,他們有權對本機關或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公務員直接參與國家管理,在國家管理活動中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他們最了解本機關、上級機關及其領導的情況,最清楚國家管理活動中各方面的缺陷。因此,強調公務員的這壹權利,有助於各級機關克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質量。任何機關的領導都不能壓制公務員的批評和建議。批評就是指出機關及其領導工作中的缺點和不足。批評是公務員責任感的體現。建議是公務員對改進工作的意見,是公務員主動性的表現。公務員的批評建議權包括幾層意思。第壹,批評和建議的對象。公務員可以向本部門或者下屬機關及其領導提出批評和建議,也可以向其他部門或者非下屬機關及其領導提出批評和建議。二是對提案內容的批評。公務員可以就與自身工作和權益相關的問題,以及領導的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工作方法和作風等提出批評和建議。三是批評和建議的形式。公務員可以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在相關會議上公開,或通過個別談話提出批評和建議。6.提出投訴和指控。公務員申訴權是指當公務員對其人事處理決定(包括處分決定、降職或撤職決定等)不服時。),可以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同時有權向作出人事處理的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上壹級機關申訴。對處罰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公務員訴權是指公務員對機關及其領導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向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權利。規定公務員申請拆遷和起訴的權利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允許公務員依法提出申訴和控告,有利於糾正公務員懲戒工作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維護和救濟公務員權利,防止個別責任人對公務員進行打擊報復。其次,對於機關及其公務員而言,公務員申訴控告權是糾正機關及其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有效監督機制,有利於國家管理活動的民主化、法制化,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7.申請辭職。當公務員因主觀或客觀原因不願繼續擔任公職時,國家允許公務員辭職。規定公務員可以辭職,這就賦予了公務員選擇職業的權利。國家賦予公務員這壹權利,目的是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增強人事管理的生機和活力。由於公務員的工作性質和職業特點不同,其辭職權的實現途徑和程序也不同於普通公民。公務員辭職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進行。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辭職應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批,領導成員辭職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審批。此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申請辭去領導職務。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除了公務員法規定的權利,公務員還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主要包括兩部分:壹是法律規定的普通公民的權利,二是法律特別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享有的權利。規定公務員可以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體現了公務員權利的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