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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培訓和職業培訓有什麽區別?

就顧咨詢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臺特別邀請相關律師解答如下:用人單位只有為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用人單位僅向勞動者提供職業培訓的,不能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首先要明確兩個問題,壹是專項培訓和職業培訓的區別,二是專項培訓費用和專項培訓方法的問題。《勞動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根據這壹規定,雇主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的法律義務。在實踐中,要註意區分職業培訓和專項培訓,這是兩個相對應的概念。職業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者和已經就業者,以開發職業技能為目的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訓。但是,法律上對特殊訓練沒有明確的定義。壹般認為,專項培訓是指為了提高生產效率,滿足特殊崗位的需要,對員工進行專業操作技能和專業知識的培訓。如果是為了操作新的機械設備而組織的專項培訓,而且新設備是公司的核心技術,可以考慮作為專項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