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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婦女應當自尊、自信、自立、自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履行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為婦女權益保障提供必要的經費,經費應當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而相應增加。

提倡和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為保障婦女權益或者開展公益活動提供資金支持。婦女權益保障資金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第六條市、旗縣區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本條例的實施,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和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計劃;

(二)參與制定、修訂和宣傳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三)受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來信來訪;

(四)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調查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提出建議;

(五)表彰和獎勵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

(六)保障婦女權益的其他職責。

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婦女聯合會。第七條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專兼職人員,指導和做好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八條包頭稀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機構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其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第九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婦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財產、個人生活、婚姻家庭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二章政治權利第十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政協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和委員,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和委員的比例。第十壹條嘎查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嘎查村民委員會婦女代表大會主任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主席的政治待遇和報酬應當得到保障。第十二條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中女職工代表和成員的比例,應當與本企業女職工所占比例相適應。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積極培養、選拔和任用婦女幹部,特別是少數民族婦女幹部,領導班子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幹部,並逐步提高婦女幹部在領導班子中的比例。婦女相對集中的單位應當增加女幹部的比例。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女幹部的培訓,保障女幹部接受培訓的機會,提高其政治文化素質和決策管理能力。第十四條制定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應當征求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女代表、政協女委員和婦女聯合會的意見。

企業事業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研究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社會保險和福利等事項時,應當聽取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意見。第三章文化教育權益第十五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權利。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女性兒童少年輟學。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貧困、殘疾、外來務工人員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符合入學條件的,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第十七條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學校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招收女學生,不得提高女學生錄取標準,不得限制女學生錄取比例。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幫助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女學生的工作。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就業創業培訓,提高婦女的勞動技能和就業創業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