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培訓招生 - 怎樣才能在公證處實習,成為壹名公證員?

怎樣才能在公證處實習,成為壹名公證員?

公證處有空缺時,公證處會發布招聘公告,公證處擇優錄用。

助理公證員是指符合聘用條件,受聘於公證處,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的專職專業助理。做助理公證員應該是認可的公證處實習。

根據《公證員考核聘任實施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需要本人提出申請,並由需要選任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

公證員推薦參加考核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按照規定時間安排參加中國公證協會組織的崗位培訓。

當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符合規定條件和本年度公證人員配備計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報司法部聘任。

擴展數據:

《公證員考試實施辦法》

第三章考試錄用程序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年度考核聘任工作開始前,根據司法部的部署和要求以及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隊伍發展的實際需要,按照考核聘任程序和分配方案確定擬聘任的公證員人數。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公證員年度考核方案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集中受理崗位評估申請的三個月前,將崗位評估工作計劃通知本地區司法行政機關和公證處,必要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十條擬申請崗位評估的人員,應向需要遴選公證員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處審查後,對符合規定條件、本機關需要的人選,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推薦信。

第十壹條公證員推薦參加考核聘任的人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統壹安排,按規定時間參加中國公證協會組織的聘任培訓。

第十二條通過崗位培訓後,報考崗位考試的人員應當通過需要選任公證員的公證處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a)考試申請書;

(二)公證處的推薦信;

(三)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申請人原單位出具的申請人良好品行鑒定材料;

(六)申請人已離開原崗位的證明;

(七)中國公證協會出具的崗位培訓合格的證明;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條公證處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人及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出具初審意見,並按照當年評聘崗位工作計劃規定的時間,將申請材料及審查意見逐級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