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
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稅務代理人有權在授權範圍內獨立表達自己的意誌。
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屬於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2.辦理發票準購手續;
3.處理納稅申報或預扣稅報告;
4.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緩稅;
5.制作稅務相關文件;
6.進行稅務檢查;
7.建立帳務系統,處理帳務;
8.開展稅務咨詢和稅務業務培訓;
9.聘請稅務顧問;
10.申請稅務行政復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或者行使的行政職權外,應當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不屬於稅務代理機構的業務範圍。稅務代理按代理權限範圍可分為綜合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征管的內在需要,是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合作護稅的更好形式。隨著我國稅制的完善和稅務公示制度透明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壹批合格稅務師的出現,推進稅務師的條件已經逐漸成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為稅務師提供了法律依據後,隨著我國稅收征管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推廣稅務師勢在必行。因此,我國應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稅務代理制度,使其逐漸成為稅收征管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環節。但是,稅務代理是壹項社會中介事務,涉及納稅人(包括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和國家的利益。因此,在我國建立稅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願、公平和嚴格管理的原則。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委托代理,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正義。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稅人與被征稅人之間的中介結構,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為委托人辦理稅務事宜,獨立公正地履行業務。它既保護了國家利益,也保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自願的。稅務代理機構的選擇壹般是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基於雙方的意願。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應當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自願委托和資源選擇的前提下實施稅務代理行為。
3.賠償。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組織,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它應該像其他企事業單位壹樣,自負盈虧,有幸提供有償服務,通過代理獲得收入,沖抵費用,實現盈利。
4.獨立。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沒有行政隸屬關系,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幹預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影響,獨立辦理稅務事項。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範圍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因此,稅務師不得從事超出規定內容的代理活動。除非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代理人,代理人不得代理應當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稅務代理的壹般程序按其性質可分為三個階段:準備階段、實施階段和代理完成階段。
在準備階段,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機構提出稅務代理申請時,稅務代理機構應調查請求代理人的相關情況,並在此基礎上決定是否受理代理業務。經過充分協商,雙方達成壹致,並簽訂代理協議,約定代理內容、代理權限和代理期限。稅務代理機構接受代理業務後,應確定稅務代理風險,制定稅務代理計劃,安排代理工作的實施。
實施階段是稅務代理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工作是按照代理計劃和委托代理協議中約定的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開展工作。
代理完成階段是代理業務的實質性結束。這壹階段的工作主要是整理代理業務的工作底稿,準備相關表格,將相關資料歸檔備查。稅務代理制度在稅收征管關系中的作用
1.稅務代理有利於依法治稅;
2.稅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3.稅務代理有利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稅務代理人進行綜合代理、單項代理或者臨時代理、常年代理。
稅務代理是壹項社會中介事務,稅務代理必須遵守以下三項基本原則:
1.依法代理原則
法律法規是任何活動都要遵守的行為準則。開展稅務代理首先要維護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尊嚴,在稅務代理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全面履行職責,不得超越代理範圍和權限。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國家的稅收利益,維護稅收法規的嚴肅性,又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使代理結果得到稅務機關的認可。因此,合法代理是稅務代理行業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前提。
2.自願補償原則
稅務代理屬於委托代理,稅務代理關系必須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選擇是否委托的權利,也有選擇委托人的權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自願委托他人代理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其代理。代理人作為受托方,也有選擇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可見,稅務師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壹種雙向選擇,在合同中應遵守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稅務代理既是壹種社會中介服務,也是壹種專業知識服務,所以稅務代理人在執行稅務代理業務時也應當獲得相應的報酬,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中介服務收費標準確定。
3.客觀公正原則
稅務代理是壹種社會中介服務。稅務代理人介於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之間。既要維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合法權益,又要維護國家的稅收利益。因此,稅務代理人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以服務為宗旨,正確處理征納矛盾,協調征納關系。在稅務代理過程中,既要對委托人負責,又要對國家負責,代理行為既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符合委托人的意願,不能偏袒任何壹方。稅務代理範圍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雖然世界各國規定的業務有所不同,但其基本原則基本壹致,即稅務代理人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委托的涉稅事項。
《稅務代理業務條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的委托,在下列範圍內從事代理業務: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立會計制度,處理賬目、
4.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申請納稅申報和扣稅,
6.制作稅務相關文件,
7.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
8.稅務行政復議程序,
9.審核納稅情況、
10.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11.使用主機* * *享受服務系統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此外,涉稅簽證業務範圍還包括: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簽證
2.企業所得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簽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和省稅務局的其他涉稅簽證業務。產生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執業風險的因素。
(壹)企業委托代理人的意向;
(二)企業納稅意識的強弱;
(3)企業財務會計的基礎。
二、稅務代理從業人員產生的風險因素
(壹)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水平和專業能力;
(二)稅務代理機構的質量控制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