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負責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和社會保障政策,建立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
二是負責轄區內公務員的錄用、培訓、管理、薪酬考核和任免;
三是負責轄區內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和農村實用人才的招聘、培訓、管理、薪酬評定、考試、考核、任免;
四是負責管轄範圍內的招聘、考試、職稱評聘、管理薪酬評定和人員進出;
五是負責轄區內行政單位、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制度的制定和評估,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六是負責轄區內企事業單位的勞動合同爭議、糾紛仲裁、調解和案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