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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自建辦公樓需要立項審批嗎?

近年來,我縣黨政機關以各種名義修建樓堂館所和職工住宅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為認真貫徹落實《陜西省委辦公廳、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繼續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培訓中心建設的通知》和《省發改委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的通知》(陜發改委投資20061086號)及建設部、 監察部、國土資源部聯合下發《關於制止非法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196號)和《關於嚴格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嚴禁行政事業單位自建住房、集資建房和規範企業集資建房的通知》(2006173號)。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於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規定,堅決糾正違規違紀建房問題,現通知如下:1 .全縣各級黨政機關要切實樹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思想,反對排場等奢靡之風和做法,原則上不再批準新建黨政機關辦公樓和培訓中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確需建設的,必須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再由省發改委報省政府審批。項目批準後,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定、內容和標準進行建設,不得擅自擴大規模、增加內容和提高標準。自2006年起,停止縣經發局審批的黨政機關辦公樓、培訓中心等項目建設。二、嚴禁行政事業單位自建房屋和集資建房。各鎮、各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壹律不準自建房屋和集資建房。不得以集資合作建房為名,變相為幹部職工發放住房實物福利。不得以單位名義為幹部職工自建房辦理征地等相關手續。不準給幹部職工發放財政補貼,不準利用單位的影響減免幹部職工建房的任何費用。否則,他們要負責任。三、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將停止審批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自建住房和集資建房項目;已批準集資建房或委托開發企業建設但尚未開工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不得開工建設和審批;已開工建設,幹部職工未認購的,單位不得減免和補貼征地、公共設施、前置審批等費用,並計入銷售成本;住房已竣工,幹部職工已認購入住,並將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經發局、監察局;委托開發企業定向開發,必須以市場化運作方式建設和銷售。四、規範企業集資建房行為。(壹)企業原則上停止自建房屋。對確實沒有條件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住房困難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的前提下,經批準可以利用自有土地集資建房。經批準集資建房的企業,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無房戶。已享受房改政策購房(含參加集資建房)、已發放住房補貼、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職工家庭,不得參加集資建房。(2)企業集資建房要嚴格控制建築面積,只能建中小邢弢,中房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房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3)集資建房的企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是經省、市政府批準的困難企業或遠離市中心的獨立工礦區。2.企業無房戶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占全部職工家庭的30%以上。3.沒有住房補貼資金來源,也就決定了不具備住房分配貨幣化的條件。4.企業有自己的土地使用權。5.擬融資住房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四)集資建房程序:1。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需要集資建房的,應先在縣經發局辦理項目審批手續,並須持企業營業執照、本人土地使用證復印件、職工住房困難證明、參加集資建房的職工名單及其身份證明。2.項目批準後,必須到城建規劃部門進行規劃,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進入招投標、施工、驗收等建設程序。(五)明確住房價格。集資建房要按照建設成本賣給職工,房企不得以任何形式補貼。集資房竣工驗收後,產權單位應主動向縣物價局和縣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核實造價。建設成本由縣物價局、縣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總價20022503號)規定的程序核定後,方可辦理出售審批手續,並予以公示。集資建房最低價格不能低於同地段同檔次商品房價格的80%。(六)集資建房的造價經批準後,建築企業應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銷售批準手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際建築面積必須與擬售面積壹致,售房對象必須與原職工名單壹致,不得改變集資房用途和性質。否則,房地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出售集資建房的,不得辦理職工個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七)嚴禁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集資建房名義從事實物配送或變相向房地產開發經營銷售集資房。非法銷售集資建房的,依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補辦土地出讓手續和相關稅費。同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定的市場價格與建築成本價之間的差額,由價格管理部門全額征收。(八)嚴禁超標準建設集資建房。縣經發局、建設局、監察局將嚴格控制集資房戶型和面積。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項目,不得辦理立項和施工許可手續,不得開工建設。對違反規定超標準建設的集資房,超面積部分由集資房所有權人按同地段同檔次商品房價格向房管部門繳納(該款項上繳縣級財政),紀檢、檢察機關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九)經批準的集資建房企業,從下達建房計劃通知書之日起,兩年內不落實集資建房的,取消其建房計劃和建設用地計劃。五、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如有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確需整棟拆除,自然災害或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房屋滅失或無法居住等特殊情況,由原住戶共同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政府批準後,按企業集資建房程序,由原住戶集資建房, 且建築面積必須與原住房面積基本相同,不能擴大建設規模。 但為了保證職工的基本住房需求,最低住房保障面積為60平方米。第六,依法加強監管。縣經發局、建設局、國土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等部門將加強協調配合,嚴格執行國家、省、市住房政策,認真履行職責,依法依規辦事。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