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學員已完成科目壹考試,因個人原因未參加科目二培訓的,退還扣除教材費、理科培訓費、輔導資料費後的培訓費。
3.參加過科目二培訓且培訓學時未超過科目二總學時的三分之壹且培訓期未超過90天的,退還50%的培訓費。
4.培訓機構在完成科目二考試後90天內仍未安排學員參加科目三培訓的,退還50%的培訓費。
5.學員因個人原因已完成科目二培訓而未完成科目三培訓的,或因個人原因已超過規定時限的,費用不予退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合同解除原因出現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二)履行期限屆滿前,壹方當事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三)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繼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