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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學導論(第四章) (二)

第三,根據語法研究的理論意義進行區分

(1)普遍語法:研究人類語言的語法* * *的學科,其意義在於發現人類語言中* * *的語法機制。

(2)個體語法:對個體語言語法的研究,既包括對壹種語言的語法體系的研究,也包括區別於其他語言的語法研究。其意義在於發現各種語言特有的語法現象。

3.語法現象的分類:

(1)傳統語法把語法分為兩部分:

①詞匯部分(形態學):描述詞的形態特征和變化規律。

(2)句法部分(造句法):主要講解句子成分和句子類型。

(2)結構語法把語法分為兩條規則:

①組合規則:從不同的線性位置,可以看出它們都是如何相互匹配的。

(2)聚合規則:從線性位置來看,都是可以互相替代的關系。

(3)現代形式語法把語法分為兩個層次:

①核心語法層面:句法結構規則。

②外圍語法:包括與語法相關的詞匯知識、語義知識、語音知識。

4.語法單位通常分為四個層次或四種類型:(五個層次或五種類型)

語素:結合音義的最小語言單位。

②詞:能獨立使用的最小的有意義的語言單位。

短語:可以獨立使用的有意義的語言單位。

句子:由幾個詞或詞組按照壹定的規則組合而成,能表達相對完整的意思。

有壹定語氣和句子語氣的大停頓。

⑤句群(句群、段、篇):由多個句子組成,表達相互聯系、錯綜復雜的意思。

書面表達為壹組句子、段落或文章的語言單位。

5.語法單位實際上彼此有不同的關系:

①量變關系:即語法單位只是增加或減少了成分的數量,但其性質和功能不變。

(2)質變:即語法單位在功能上表現出差異,但成分數量可能不變。

6.同壹層次的語法單位之間的差異是數量上的(數量關系也可稱為成分關系)。

壹個語素組必須包含多個語素,壹個短語必須包含多個詞,壹個句子組必須包含多個句子。

不同層次的語法單位之間的差異是功能性的(定性關系也可稱為構成關系)

(2)語素和詞素獲得造句功能就成了詞,詞和短語獲得表達功能就成了句。

第三節語法形式和語法意義

1,語法:

(1)關於語言形式的規則(語法形式不是指語言中的所有形式,而只是能反映語法意義的形式)

(2)關於語言意義的規定(語法管的意義並不是指語言中的全部意義,而只是那些體現在語法形式中的意義。)

2.語法形式:能反映語法意義的形式。語法手段是語法形式的主要範疇。

3.語法意義:以語法形式體現的意義。語法範疇是語法意義的主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