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按照辦學許可證載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和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不得將辦學資質和項目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點,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變辦學層次、內容和形式。
擴展數據:
開辦培訓機構的要求:
1,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護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2、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設立民辦學校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書面決定。同意設立的,發給設立批準書。不同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3.民辦學校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設立和實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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