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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對未實現不動產征收土地增值稅嗎?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由於本行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其轉讓房地產中的收入和扣除項目的認定應按照《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扣除扣除項目計算支付。轉讓收入或扣除項目不真實的,可以評估或批準征收,不宜按預征率清算。這裏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具體識別。

收入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和相關的經濟利益,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房地產的評估價格向納稅人征收。

(壹)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這主要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交易價格,且納稅人不能提供證據或無正當理由的行為。

(二)隱瞞或者虛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應當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

同時淮安會計培訓學校邊肖告訴妳《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轉讓國有房地產征收土地增值稅中房地產價格評估的通知》(財稅[1995]61號)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的納稅人, 按照土地增值稅的有關規定,需要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稅的,可以委托經政府批準設立的,由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授予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各類資產評估機構,接受與房地產轉讓相關的評估業務。

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48號)對轉讓房地產扣除額的確定規定如下。

(1)舊房轉讓扣除額如何確定。

轉讓舊房時,按照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費作為項目金額的抵扣,征收土地增值稅。

未支付土地使用權價款或者不能提供已支付土地價款證據的,不得抵扣已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價款。

此外,納稅人轉讓舊房、舊樓時,因計算納稅需要對不動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扣除。

關於新房和舊房的定義,新房是指竣工後未使用的房產。凡使用壹定時間或達到壹定磨損程度的房產,都屬於舊房。服役時間和磨損程度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

(二)項目提供的扣除額不真實,應由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按新折現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但是,納稅人通過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3)納稅人轉讓舊房,如果不能取得評估價,如何確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扣除的項目?

淮安會計培訓學校邊肖告訴妳《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舊樓,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後,可以轉讓《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壹)項和第壹條規定的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款項。

比如妳買了壹套654.38+萬元的房子,第八年過戶,過戶時不能得到評估價,不考慮其他扣款項目。此時扣款金額為10×(1+5%×8)= 14(萬元)。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能夠提供契稅完稅證明的,允許作為“與轉讓不動產有關的稅費”扣除,但不得作為加計5%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