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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衛生工作計劃有哪些?

職業健康工作計劃如下:

1,認真落實職業健康安全責任制;

2.結合實際情況,完善和落實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崗位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3、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工傷崗位職工按規定參加上級部門和公司組織的職業危害防治相關教育和培訓;

4.訂立或變更勞動合同時,客觀、真實地告知員工職業危害;

5.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安全健康檢查機構對受傷崗位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將體檢結果在職業健康公示欄公布;

6.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安全衛生檢測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危害檢測,檢測結果在職業衛生公告欄公布;

7.年內繼續按要求完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8.繼續完善可能造成急性職業傷害的有毒有害作業場所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器材和監測報警裝置的配置,做好相關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9、制定重大突發職業危害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10,采購的職業衛生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11,按規定做好崗位有害因素的日常監測,並認真做好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條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工會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與職業病防治相關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第九條國家實行職業健康監護制度。

國務院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