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規定》明確指出,外商投資合作企業應當按照“誰派出誰負責”的原則,對其派出人員進行出國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訓。
項目總承包商應對其分包商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負總責。未經安全培訓的人員不得派遣。此外,企業應對派遣人員提出具體要求,規範境外人員行為,要求其遵守法律,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外商投資合作企業應當制定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指導其派出機構制定安全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同時,對外投資合作企業要要求境外機構和人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保護,解決當地就業,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為對外投資合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發布安全管理法規的背景和目的
2005年9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商務部等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保護的意見,對保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促進對外投資合作業務可持續發展,保障“走出去”戰略順利實施發揮了重要指導作用。
近年來,隨著對外投資合作業務的快速發展和規模的不斷擴大,中國企業“走出去”面臨的國際形勢更加嚴峻復雜,傳統安全因素和非傳統安全因素相互交織,國際恐怖勢力活動日益猖獗,嚴重威脅境外中資企業和人員的安全。
在此背景下,商務部等部門制定《安全管理條例》,加強新形勢下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的安全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以上內容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商務部-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和人員安全管理規定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