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確理解Mana法1賦予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3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2.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意見建施[2006]248號,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山東、江蘇省建設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基建部工程管理局,總後營房部,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及相關行業協會:為認真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指導督促工程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做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工作(以下簡稱“安監”),切實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提出以下意見:1 . 建設工程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和監理委托合同實施監理。監督檢查所監理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包括:(1)施工準備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1。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及相關行業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工程監理方案,明確安全監理範圍。2、對於中型及以上工程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明確安全監督的方法、措施和控制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3.檢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安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1)施工單位編制的地下管線保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2)基坑支護與降水、土方開挖與護坡、模板、吊裝、腳手架、拆除與爆破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三)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安全用電技術措施、電氣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4)冬、雨季等季節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五)施工總平面布置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辦公室、宿舍、食堂、道路等臨時設施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4、檢查施工單位在項目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督機構的建立、健全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並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5、審查施工單位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合法有效。6、審查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是否與招標文件壹致。7.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資格證書是否合法有效。8、審查施工單位應急救援方案和安全防護措施費用計劃。(二)施工階段安全監理的主要工作內容1。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及時制止違章施工作業。2、施工過程中定期巡視檢查危險工程的運行情況。3、檢查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搭設設施和安全設施的驗收程序。4.檢查施工現場的各類安全標誌和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檢查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5.監督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對施工單位的自檢情況進行抽查,參加施工單位組織的專項安全檢查。二。建設工程安全監理工作程序(壹)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和相關行業監理規範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方案和監理實施細則。(2)在施工準備階段,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提交的相關技術文件和資料進行審核,項目負責人在相關技術文件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審查不合格的,不得實施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施工方案。(3)在施工階段,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對發現的各類安全事故隱患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督促其立即整改;情況嚴重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下達工程停工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同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安全事故隱患消除後,監理單位應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或者復工意見。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工整改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報告。電話報告的,應當有通話記錄,並及時補充書面報告。檢查、整改、評審和報告應記錄在監理日誌和監理月報中。監理單位應檢查施工單位提交的自升式架設設施和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安全設施的驗收記錄,並由安全監理人員簽字備案。(4)工程竣工後,監理單位應按規定將有關安全生產的技術文件、驗收記錄、監理計劃、監理實施細則、監理月報、監理會議紀要及相關書面通知歸檔。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壹)監理單位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未予審查的,監理單位應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未經監理單位審核簽字,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簽發工程停工令,並將情況書面報告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未發出工程暫停令並及時報告的,應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二)監理單位在監理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施工單位發出書面指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發出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應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三)施工單位拒絕按照監理單位的要求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及時向當地建設部門或項目行業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監理單位未及時報告的,應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四)監理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應當承擔《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法律責任。監理單位履行上述職責,施工單位未執行監理指令繼續施工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監理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四、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的主要工作(壹)完善監理單位安全監管責任制。監理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監理項目的安全監理工作全面負責。總監理工程師負責本工程的安全監理工作,並根據工程特點明確監理人員的安全監理職責。(2)完善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在完善審查核實制度、檢查驗收制度和監督整改制度的基礎上,完善現場例會制度和資料歸檔制度。定期召開工地會議,對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並監督實施;指定專人負責監理行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和歸檔。(三)建立監理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後才能上崗,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繼續教育檔案。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監理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監理單位實施安全監管給予支持和指導,督促施工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2.監督項目部內部安全管理:1。按照公司要求建立安全管理臺賬,單獨成冊。2.編制安全監督實施細則。根據本項目的重大危險源,編制了風險較大的分項工程監督實施細則。3.根據《安全監察實施細則》,對監察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4.明確監理人員安全責任制。5.總監經常檢查安全管理臺賬,布置安全監管工作,堵塞漏洞。
3.施工方管理:1。檢查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系統是否符合規範要求。檢查施工單位對工程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督機構的建立和完善情況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督促施工單位檢查分包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2.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3.向施工單位做好安全交底工作。4.監督施工單位進行安全自檢,並對施工單位的自檢情況進行抽查。
4.施工階段管理:1。要求監理人員熟悉本項目的危害(監理項目組應全面參與)。2.檢查安全員是否在現場指揮安全工作。3.定期巡視檢查施工過程中的危險工程作業,並做好記錄和檔案。4.在巡視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發出書面指令,要求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業主報告,風險嚴重的還應向主管部門報告。5.做好巡視記錄歸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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