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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壹下,作為壹個煤礦的合同工,有哪些基本的權益和壹些相關的補償!

礦工,這個社會轉型期的弱勢群體,在人們心目中總是與艱苦、危險、低收入聯系在壹起。國內外描寫礦工工作生活的電影、小說,往往描寫他們艱苦的工作環境、惡劣的生活條件和事故發生時的悲慘境遇。有人說:“中國的礦工(煤礦工人)是世界上最辛苦、最困難、最脆弱、最無助、最偉大的工人。”尤其是在“小煤礦災難”暫時還沒有停止的時候,屢屢發生、讓人目瞪口呆的“大礦難”已經沈重地壓在人們的心頭。生命權是第壹人權!這些仍然常年堅持在井下工作的無數煤礦工人,他們的生存狀態、生活環境、社會環境,也在期待著我們政府和社會的廣泛關註和幫助!令人欣慰的是,煤礦職工權益保護已經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據悉,正在修訂的中國《煤炭法》第四稿,有專門壹章是關於煤礦職工權益保護的。鑒於此,筆者從煤礦職工權益保障存在的問題入手,分析權益缺失的原因,提出權益保障的對策,以供探討。

壹、煤礦職工權益保護存在的突出問題

(壹)立法保護不完善

目前,我國涉及煤礦職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工傷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1996 12 1 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僅對煤礦職工權益保護作了壹些原則性規定。它對形式不夠重視,對內容沒有做詳細規定,不實用。總之,它在立法上沒有對煤礦工人的權益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

(二)煤礦工人的權益受到嚴重侵犯。

1,工人生產生活環境惡劣。

地下條件的惡化嚴重損害了礦工的健康。礦工,常年處於高危、高強度、黑暗、潮濕(或高溫)、通風不良、煤塵和瓦斯濃度經常超標的環境中,勞動者透支了健康,付出了縮短壽命的代價!由於煤礦地處深山,住宿條件相對簡陋,生產生活環境仍然較差,大多數小煤礦仍然沒有職工澡堂、食堂等基本生活設施。此外,大多數企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加班和疲勞的現象。"煤礦工人做最危險、最累的工作,他們就像在地獄裏工作壹樣。"這句話真實地反映了煤礦工人的生活狀態。

2.礦工的社會福利低下,尤其是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煤礦工人工資低,高強度勞動與低報酬形成鮮明對比。很多地下壹線煤礦工人壹年掙不到壹萬塊!在煤礦高利潤高回報的今天,在幾百萬、幾千萬的煤炭不斷湧現的武進世界,這是多麽大的反差啊!其次,很多煤礦都是臨時工,礦工幾天換壹次。由於礦工的流動性,礦工根本享受不到各種社會和工傷保險。特別是礦難頻發,壹線煤炭工人的生命價值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從2004年開始,雖然我省出臺了煤礦死亡壹人賠償20萬元的政策,但在壹些煤礦,如果壹次死亡數人的事故沒有引起上級部門和外界的重視,承包人可以在死者家屬不知情的情況下處理遺體,然後告知死者家屬家屬可以得到多少賠償。因為用工混亂,很多煤礦都不知道有多少礦工。許多“黑心”礦主在發生嚴重事故後,擅自轉移遇難者遺體,逃避懲罰和賠償。比如2005年7月2日,我省寧武縣壹煤礦發生瓦斯爆炸後,礦主命令人將17遇難者遺體轉移到外省。

3.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嚴重,塵肺病患病率高,隱性健康損害嚴重。

根據對23個省市16792家煤礦企業的調查統計,到2005年,全國塵肺病發病人數為1503027人,死亡人數為5868194346人。在2005年,有5 629宗新的肺塵埃沈著病個案和2 470宗肺塵埃沈著病死亡個案。

二,煤礦職工權益缺失的原因

(壹)勞動者自身權利保護意識差

社會傳統觀念和自身素質決定了礦工的地位和權益受到侵害。大多數煤礦工人文化程度低,知識有限,維權意識差,安全意識弱。同時,城鄉勞動力資源過剩,就業競爭激烈。煤礦工人壹般都是由於家庭困難,自身文化技術素質較低,大部分沒有競爭優勢去煤礦下面掙錢。由於他們求職心切,自我權利意識不高,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不會或無法依靠組織和法律來協調解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煤炭企業管理和投資不到位

首先,臨時招聘制度的存在導致礦工權益得不到保障。現在很多煤礦實行臨時招聘制度。煤礦只和工頭簽合同,工頭招工人,礦工流動性大。同時,大量礦工未經培訓,農民工經過三天培訓就下井了。“放下鏟頭下礦,三天練成礦工”。大量未經系統培訓的農民工進入煤礦,下井從事采掘業,成為嚴重的事故隱患。很多煤礦在招到農民工後並沒有對他們進行系統的培訓,壹些工人在下井的第壹天就死於事故。

其次,業主、礦長、勞動管理人員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了解甚少。大多數礦主和礦長沒有認真學習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他們只註重經濟效益,忽視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被動執行省政府的“三標”要求,不註重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勞動合同的正規化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壹些小煤礦沒有專職勞動管理人員,存在以合同代管、工長管理、單純以產量定報酬等問題,影響了職工隊伍的穩定和煤礦管理整體素質的提高。

再次,職業危害的防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到位,投入不足,部分煤礦企業職業病防治儀器設備不能及時更新和增加,部分企業缺乏必要的粉塵監測儀器,防塵設施不完善。煤礦作業場所存在防塵設施不完善、設備老化、防塵措施不落實、粉塵濃度超標等諸多問題。

(C)保護它的社會保障制度。

煤礦工人的社會福利普遍低於其他行業,壹些應有的社會保障無法落實。雖然立法規定了對煤礦工人的特殊保護,但立法中沒有關於保護這些弱勢群體所需的資金和其他物質條件的具體量化規定。可操作性差。其次,工傷、礦難賠償標準低。前幾年煤炭行業不景氣,小煤礦死壹個人,平均壹兩萬元。近兩年煤價上去了,但壹次性補償也就三四萬。生活貧困的井下工人,就像汪洋大海中漂浮的壹片孤葉,與礦主毫無議價能力。妳在井裏挖煤怕死,有的人被生活逼得不怕死;妳不要以為地下工資低,還有更窮的人。妳說地下死了只給家屬幾萬塊錢,幾千人也不算少。在今天的中國,沒有任何壹個行業的工人像煤工壹樣活著的時候知道死後的價格。這就是中國煤礦勞動的現狀。

三,保障煤礦職工權益的措施

(A)實行根治的立法

我國正在修訂的《煤炭法》設立了煤炭職工權益保護專章,這是目前我們看到的立法上的壹大進步,但同時要加強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完善。比如針對頻發的礦難,國家應該著手建立和完善《礦山安全法》、《礦山事故處理法》等法律法規,進壹步加強對煤礦的安全監督管理,將礦難納入法律。針對煤礦存在的職業危害,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法律法規,如《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察辦法》、《煤礦防塵規範》、《煤礦綜合防塵標準》和《檢查評價辦法》,依法規範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此外,《勞動法》也需要不斷完善,才能真正讓勞動合同成為員工的“護身符”。

(二)完善煤礦管理體制,加強國家監管。

1.建議取消煤礦承包制。

國家應該嚴格制定煤炭行業就業的準入標準,應該像建築行業壹樣,取消煤礦就業的合同制。出臺了確保煤炭工人穩定的政策,如強制煤礦投資和改善壹線工人的生活條件。工作滿壹定年限的勞動者,在養老、醫療等福利方面有壹定的優惠。目前,我省已將用工規範化管理納入煤礦復工驗收範圍,實行壹票否決。

2、國家應在全國煤炭行業強制性規定工傷和死亡職工的經濟補償標準,並制定最低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障標準。

這些標準應該能夠體現與時俱進的最低生命價值,並增加對遇險礦工的賠償金額。目前,我國煤炭法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法律規定死亡職工遺屬領取賠償金的時間只有48個月到60個月,賠償金額按照各市“平均工資+工齡”折算,賠償金額較低。同時,在煤炭行業實施配套的最低工資收入和社會保障標準制度,直接體現了政府在經濟社會發展中追求的人權發展理念,是對從事艱苦危險行業煤礦職工生命權的尊重。由政府代表國家強制實施,實際上直接提高了工業安全生產的經濟門檻,用市場經濟的方法迫使那些不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經營者承擔更高的價格。

3、加強對煤炭企業員工的培訓,達不到要求的,應由政府進行監督和考核;通過法律法規,完善煤礦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發放條件和程序,進壹步明確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對煤礦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發證職能,提高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和煤礦整體管理水平。

加強對業主、礦長和勞動管理人員的勞動法律法規培訓。大多數煤礦礦主、礦長和管理人員守法意識淡薄,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知之甚少,嚴重影響了以人為本思想在企業的落實和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4、督促煤礦加強職業病防治,強化監管。

督促煤礦本著“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預防為主”的原則,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1),提高煤礦管理者對職業危害防治重要性的認識。全面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轉變,把員工的生命健康放在第壹位,提高對做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重要性的認識。(2)加強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和輿論監督,進壹步宣傳職業病防治法,提高煤礦職工職業健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的作用,對忽視職業病防治、侵害職工權益的行為進行公開曝光。(3)加強職業危害防治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四)加強監管,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工作納入煤礦安全重點、專項和經常性監管,依法開展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執法監察,督促煤礦企業加強管理,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

充分發揮工會和其他社會權利組織的作用

充分發揮煤礦工會維權作用,以安全生產為重點,積極維護職工生命健康權。同時,工會還要對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有關用工、工資分配、養老保險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參與煤礦重大事故的處理。其次,通過發展礦工維權組織,引入勞工維權組織關註礦工權益保護,吸收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法律服務,積極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

建立多層次、專業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煤炭行業勞動力龐大,國家應該在法律和政策上對這個特殊的勞動群體給予特殊的保護。除了強制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職工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外,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煤礦職工意外傷害保險、補充養老保險等不同形式的補充保險。 以及煤礦職工職業病康復專項基金制度和職工互助制度,形成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層次多、管理服務專業化的社會保障體系。

註:更詳細的情況需要看新頒布的勞動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