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津市中小學校外餐飲管理辦法》解讀
1.明確了包括校外餐飲企業的選擇和退出、日常管理、監督、考核和責任追究等問題,進壹步明確了責任和義務,明確了招投標和采購程序,加強了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和問責。
2.明確堅持校外餐飲自願訂餐原則,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制學生和家長訂餐。使用校外餐飲企業的學校應嚴格遵守選擇確定程序,即第壹步通過公開招標采購確定本地區的校外餐飲企業;第二步,選擇由學校、家委會成員、家長代表組成的餐飲企業工作小組,從錄取的餐飲企業中選擇不少於3家備選餐飲企業;第三步,由我校學生家長投票選出最終服務我校的餐飲企業,並從備選餐飲企業中選出最終餐標。
3.規定為中小學提供校外餐飲服務的企業應具備12基本條件。三年內有經營異常或違法行為、食品安全事故或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處罰的餐飲企業,將嚴格排除在評選名單之外。
4.學生和家長參與監督中小學校外餐飲管理的形式進壹步細化,即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家長代表可進入學校陪餐、觀看“互聯網加廚師亮竈”視頻信號、實地走訪餐飲企業、評價學校餐飲滿意度等。
二、餐飲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1,取得營業執照;
2.取得具有集體配餐資格的食品經營許可證,清真配餐企業必須具備清真配餐條件;
3.具有3年以上餐飲行業從業經歷,信用良好,未被列入天津市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異常經營名單、嚴重違法市場主體名單和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
4.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5.近3年內未因食品安全問題受到處罰;
6.具有獨立的食品加工場地,食品加工區(指食品儲存、加工制作、餐具清洗消毒的區域)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內外環境整潔衛生;
7.具有與餐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加工、烹飪、儲存食品原料的設施設備,並配備符合配送需要的自有封閉式食品專用運輸車輛;
8、具有內部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員工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檢制度、食品進貨檢驗記錄制度、原料控制制度、過程控制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等。;
9、至少配備1名合格的營養師;
10.實施“互聯網加明廚亮竈”工程,食品加工、烹飪、分餐等關鍵操作過程的視頻信號必須接入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服務學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家長代表的監督,配備監控系統,視頻保存時間應在90天以上;
11.配合學校做好日常供餐管理工作,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家長代表的不定期檢查監督,積極聽取建議和意見,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問題及時整改;
12.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
法律依據:《中小學校外配餐管理辦法》
第三條中小學校外餐飲實行屬地管理、學校和餐飲單位共同實施的原則,建教立市。
場監督、衛生、公安、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負責的工作機制,加強中小學校校外。
餐飲管理,完善食品安全風險防控體系,保障食品安全,促進營養健康。
第四條中小學校配餐應當堅持學生自願的原則,任何學校和個人不得強迫學生點菜。
購買餐飲,原則上同壹學校同壹檔次不得有兩種及以上餐費標準。
第五條中小學教職工工作餐補貼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