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建築工匠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技能:
1,年滿18周歲且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
2、具有兩年以上施工經歷,無建築質量和安全事故;
3.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建築工匠培訓: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制定農村建築工匠年度培訓計劃(包括首次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計劃並組織實施。
農村建築工匠的培訓內容應包括建築讀圖、施工工藝、建築質量安全和房屋拆遷安全常識。
農村危房改造加固技術、村莊建築風格控制要求和當地建築方法、行業政策法規等知識。
農村建築工匠培訓由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壹組織或委托具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進行。
承擔。
農村建築工匠參加首次培訓,應提交以下材料:
1.填寫鄉村建築工匠檔案登記表。
2.身份證復印件。
3.兩張近期免冠彩色2寸照片。
農村建築工匠參加首次培訓的時間應不少於16學時。培訓考核合格者,由組織培訓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其《農村建築工匠檔案登記表》上加蓋公章登記。《農村建築工匠檔案登記表》壹式兩份,壹份由建築工匠本人保存,另壹份由組織培訓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保存。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註冊鄉村建築工匠提供免費繼續教育培訓。農村建築工匠以三年為壹個周期開展繼續教育培訓;農村住房建設相關法律、政策和標準發生變化,可根據需要組織臨時培訓。
農村建築工匠在壹個繼續教育周期內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時間累計超過24小時的,由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農村建築工匠檔案登記表》上予以註明,加蓋公章。
逾期未提交繼續教育培訓,或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累計少於24小時的,應重新參加首次培訓。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其委托機構不得向農村建築工匠收取培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