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視兒童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和幹預。加強對學校教師、班主任、校醫等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提高早期發現兒童青少年心理行為問題的能力。依托學校現有工作團隊和網絡,在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健康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根據不同年齡段兒童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含技能培訓)和咨詢服務,為兒童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導和幫助。
(2)加強對女性心理行為問題和精神疾病的研究和幹預。維護有精神疾病和不良心理行為問題婦女的權益,加強婦女孕產期心理保健和常見心理行為問題的識別和治療,降低分娩前後不良心理反應的發生率;做好女性更年期心理健康的咨詢和指導工作。加強對農村婦女心理行為問題的多學科研究,開展農村婦女心理健康咨詢和危機幹預服務,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農村婦女心理疾病患病率。
(三)開展老年人心理健康促進和心理疾病幹預。利用現有的精神衛生資源,建立老年癡呆癥幹預網絡,普及老年癡呆癥、抑郁癥等精神疾病的預防知識,開展精神衛生咨詢活動,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質量提供有效的支持和幫助。
(4)加強救災工作中的心理健康救助。加快制定災後心理健康救助計劃,從組織、人員、措施上提供保障,降低災後心理疾病患病率。積極開展重大災害後受災群眾心理幹預和心理應激緩解,評估受災群眾心理健康需求,確定災後心理健康幹預重點人群,提供電話咨詢、門診治療等危機幹預服務。
(五)開展職業人群和監管人群的精神衛生工作。根據不同地區、不同類型職業群體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計劃,緩解和減輕員工工作和家庭生活帶來的壓力。
將被監管人員的心理健康工作納入當地心理健康工作規劃,加強對公安機關監管民警、監獄和勞教部門民警和醫務人員的心理健康知識培訓,根據被監管人員心理健康的流行病學特點,對不同類型、不同特點的被監管人員進行心理治療和心理矯治。
擴展數據
加強精神疾病的治療和康復。
(1)建立和完善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和網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區域衛生發展規劃,對本地區現有各級精神衛生機構進行統籌規劃,明確功能定位,實現資源整合。要按照精神衛生機構為主體,綜合醫院精神科為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精神疾病社區康復機構為支撐的原則,建立健全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和網絡。
尚未建立精神衛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盡快建立,市(地)要建立專門機構或指定綜合醫院,承擔本地區精神疾病和心理行為問題的預防、治療和康復,以及技術指導和培訓。
(2)加強社區和農村的精神衛生工作。各地區要充分發揮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在精神疾病患者治療康復中的作用,根據實際情況在社區建立精神康復機構,並納入社會福利發展規劃。
要發揮各級殘聯的優勢,會同衛生部門推廣社會化、全方位、開放式的治療康復模式,完善醫療轉診制度,幫助精神疾病患者盡快康復。要加強基層衛生人員培訓,普及精神衛生和精神疾病防治知識,提高農村衛生機構精神疾病急救水平。
(三)加強重點精神疾病的治療和康復。應當采取措施,為精神分裂癥、抑郁癥和雙相情感障礙、老年癡呆癥和抑郁癥等重點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適當的治療和康復服務。加強精神疾病藥品管理和供應,積極開展以藥物為主的綜合治療,不斷提高治療康復水平。
對精神病人被關押(以不合理手段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進行普查,從治療、護理、經費等方面制定可行的解鎖方案,積極開展監護治療和定期隨訪。逐步提高精神疾病患者的社會適應能力,使其回歸社會。將精神病患者中的貧困人口納入醫療救助範圍,給予救助。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