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職工培訓條例》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向經批準參加脫產培訓不滿半年的員工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壹)職工培訓經費按65438+職工工資總額的0.5%計算,企業自有資金可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求,合理安排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可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