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晉升和加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資助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教師和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五條* * *在職教師無論在校期間還是節假日,國家都支付工資。而且國家規定教師工資不低於當地公務員,教師待遇目前已經有了很大提高,未來還會繼續提高。在職教師有償辦班,違背了教育公益性原則和辦學不應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教師要做社會公德和遵紀守法的表率,有償家教,有償學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舉辦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節儉的原則。財政性資金或者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條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教育教學活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