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適用對象
領取失業保險金後未就業的失業人員,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其中,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是指繳費不滿1年或者繳費超過1年,但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人員。
二、主要內容
2020年3月至12年2月,符合條件的參保失業人員可申領失業救濟金6個月。根據申請時間,實際繳費時間可長達6月2021。2020年3月-7月10日本實施細則出臺前,符合申領失業救濟金條件,但目前因再就業而被中止的失業人員,可以申請補發失業期間的救濟金。領取期不減少參保繳費年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失業補貼標準為100元/月。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以及參保繳費滿5年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400元/月;參保繳費滿1年不滿5年的失業人員,失業補助金標準為200元/月;繳費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失業補貼標準為100元/月。
失業救濟金只能申請壹次,不得跨統籌地區重復申請。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發放失業救濟金期間,原則上不轉出(轉入)失業保險關系。在異地就業、異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申請人承諾同意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且不再在轉入地申領失業救濟金,可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失業補貼期滿或者停止發放後,失業人員要求轉移失業保險關系的,經辦機構應當記錄相關信息,並按規定辦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期滿,被用人單位招用並參保,死亡,應征服兵役,移居國外,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的,停止發放失業救濟金。
第三,申請渠道
步驟如下
2.離線幫助。網上申領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持社會保障卡或身份證件到戶籍所在地或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開發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線下申領。工作人員將指導申請人在全國社會保險服務平臺註冊後,使用電腦和手機進行網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