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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是否應該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專項培訓費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費用。勞動者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試用期培訓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