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
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主辦單位應為本市國家機關以外的法人(企業法人註冊資本200萬元以上)或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市公民。
2.擬任職培訓機構的校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夠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
3、具有50萬元以上的辦學啟動資金。
4.學校場地相對固定(教室和辦公室要在壹個地方)。學校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2年;電腦培訓至少要有40臺較新的電腦;舉辦專業培訓應當有相應的教學設備和場所;有壹定數量的圖書資料。
5.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成員為不少於五人的單數),其中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歷。
6.專業性強、對公民身心健康和安全影響較大的培訓,必須經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批準。
7.有完善的學校章程和教學計劃。
8、有2名以上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有壹定數量的符合專業的教師。
二、申請辦學應提交以下材料:
1.辦學報告。必須寫明舉辦者、校長、校址、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和內部管理機制。主辦單位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
2、發起人的資格證明文件。單位主辦者應提交法人證書、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發起人應提交其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職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明文件(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校址證明。自有校址需提交相應的房產證復印件(應加蓋公章)和入住證明;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人的房地產產權證復印件(加蓋產權單位公章)和雙方協議。房屋證明或者租賃協議應當載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和公共安全證書。
6.培訓機構的章程。內容如下(參考海澱教育網示範校章程):
(1)培訓機構名稱和地址;(二)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和形式;(三)學校資產的數額、來源和性質;(四)產生辦法、人員組成、任期、議事規則等。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五)學校的法定代表人;(6)投資者是否要求合理回報;(七)學校終止的原因;(八)章程修改程序;(9)學校要求的其他事項。
7.學校董事會、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第壹次會議的決議(應列明決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內容,包括通過學校章程、選舉董事長和聘任校長的決議,以及全體成員的簽名)。
8.教學計劃。教學計劃應明確課程設置、學習周期、課時、時間安排、教學目的和教材使用。
9.擬聘用會計師的會計證書原件復印件。
10,專業教師資格證原件及復印件。
11.購買必要的教學設備和圖書資料的證明。
12.聯合投資辦學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聯合投資協議,並載明投資金額、方式、權利和義務。
13.以上提供的所有材料都要用A4型紙打印,正反面用小4號。
三、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培訓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眾利益。
名字叫“北京市海澱區XX培訓學校”。未經教育部批準,不得使用“中國”、“中華”等字樣。未經市教育委員會批準,不得冠以“大學”、“學院”等名稱。
4.區教委向符合條件、合格且提交材料齊全的舉辦者發放《北京市海澱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登記表》。區教委受理合格登記表的日期為正式受理日期。區教委應當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對辦學申請予以答復。
五、學校批準後,要建立各種規章制度,保證學校按規章制度運行。
六、各區教委在審查舉辦者應具備的辦學條件後,通知舉辦者向其推薦的審計事務所(北京昊海東方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中軒宇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啟動學校驗資工作。向區教委提交壹份驗資報告原件。
七、培訓機構在選址時應考慮本地區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合理布局,積極在民辦教育薄弱的偏遠地區辦學。區教委對全區民辦教育實施宏觀調控,對偏遠地區辦學的培訓機構給予支持;對培訓機構密集地區內容重復的辦學申請不予批準。
八、各區教育委員會向經批準的教育培訓機構頒發《中國人民* * *和全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培訓機構領取許可證後,刻制印章,到區人事局或區民政局社區辦組織法人登記,到區技術監督局辦理法人登記,到銀行開戶,到區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培訓機構應將刻章樣式、開戶行、賬號報區教委社會管理部門備案。
九、經批準設立的培訓機構有壹年的試用期,試用期滿後,經審查,培訓機構降低了辦學條件,已不符合辦學條件的,將取消辦學資格,辦學許可證由區教委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