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結構和管理制度:包括學校章程和發展規劃、教學管理、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財務、健康安全管理、設備管理等。(二)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教師和管理人員:1。應當配備專職校長。校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國家三級以上職業資格。
2.專職教學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職稱或者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以上,並具有2年以上職業教育培訓經歷。3.應當配備從事職業指導和就業服務的相關人員;4、財務管理人員應具備財務人員資格證書;
5、專任教師壹般不少於教師總數的1/4,且每個培訓專業(工種)至少配備兩名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理論教師和實踐指導教師都應具備規定的教師資格。
(三)具有與所申請的職業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基本辦學規模應不少於200人;
2.有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培訓場所,租用場所的租期不少於3年;
有辦公場所;理論課集中的教學場所應達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滿足實習教學需要的實習操作場所,並符合相關工種的環境保護、勞動保護、安全、消防、衛生等安全規定;招收寄宿制學生的,其住宿場所應當符合環保、安全、消防、衛生等有關規定;
3.有滿足教學和技能培訓需要的教學、實習、實驗設施和設備,有足夠的實習站。
(四)有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固定資產應達到20萬元以上,註冊資本應達到65438+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