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以上單位、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高新技術企業事業單位、合資企業的治安保衛工作,由區、縣以上公安監督實施。其他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由當地公安派出所監督實施。
公安消防監督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分別進行防火和車輛安全檢查指導,也可以配合公安工作檢查指導。第四條單位行政正職負責治安保衛工作,並分別與公安機關和內部下屬機構簽訂治安保衛工作責任書,領導和管理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單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變更後,繼任責任人應當簽訂《治安保衛工作責任書》。第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屬單位的治安工作進行檢查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單位應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和檢查。合營企業的總廠(公司)負責督促所屬企業做好治安保衛工作。第二章治安任務第六條單位應當積極開展創建合格保安員、會計室、倉庫或者貴重物品保管室等活動。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季節工、合同工、臨時工、農民工和在外地常駐單位的建築工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當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戶口,並辦理暫住證。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遵守治安保衛制度,由用人單位主要行政領導或外地帶隊人員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第八條單位應當保障防火重點部位的安全,劃定責任區域,配備消防器材,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普及防火滅火知識。第九條單位應當協助公安機關開展交通安全宣傳,車輛應當定期接受檢查。駕駛員不得將故障車帶出車外,不得超載或酒後駕駛。自行車停車要鋪地毯,防止被盜,停車不能占道。第十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行政領導和保衛幹部進行專業和法律知識培訓,保證本單位的行政領導和保衛幹部依法執行任務。第十壹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治安保衛工作的專業領導。防範和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防止各種治安災害和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重點單位和部位由單位保衛部門填寫,報公安機關確認。
重點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嚴格治安崗位責任制和保密制度,加強值班、巡邏和警衛,必要時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派駐武裝人民警察,建立經濟警察或者其他群眾性治安組織。第十二條負責治安保衛工作的單位,要加強對重點部位治安保衛工作的領導,選派合格人員到重點部位工作,堅持先審核後上崗、先培訓後上崗的原則,並嚴格監督治安保衛工作制度的執行。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對容易發生盜竊、火災、爆炸事故的要害部位安裝自動報警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技術防範措施。
新建重點單位和要害部位,應當在規劃設計時,同步設計治安技術防範措施,納入投資項目,並組織施工。第十四條各級公安機關應定期檢查轄區內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安全隱患,督促單位積極整改;存在重大隱患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難以按期整改的,單位應當說明原因,申請延期並采取緊急措施;沒有條件整改的,由單位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請示解決,並送公安機關備查。第三章獎懲第十五條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單位的治安工作進行考核,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或由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予以通報表彰;或授予“治安工作先進單位”、“治安工作優秀單位負責人”等榮譽稱號,並可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單位附屬機構和職工,認真執行《條例》,成績顯著的,由單位按《條例》給予獎勵。第十六條政法機關查獲單位因治安防範過失盜竊、詐騙的財物後,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壹)沒有報告的,應當上繳國庫;
(二)拒不按公安機關事先提出的整改隱患通知書整改,又不及時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以致被盜被騙的,除職工個人財產、黨組經費和工會經費外,扣押財物後上繳國庫。
上繳國庫的財產由企業從稅後利潤中支付,不得以掛賬形式計入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從核定的行政經費中列支,不得追加行政、事業經費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