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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培訓課程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國家、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有權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即舉辦者根據權利主體的不同可分為國家和社會力量兩類,教育培訓機構屬於社會力量。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明確賦予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接受社會教育的權利。教育培訓機構的權利主體是民間組織的利益團體或個人,教育經費的來源主要依靠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捐贈、集資、借貸,而不是國家財政對教育的投入。從其組織者的身份來看,大多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壹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實施職業資格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十壹條適用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