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休假條例
第壹,請假
(壹)病假和事假的長短必須告知相關領導,絕對不能不辭而別。沒人知道去哪了,無故不按時上班的,視為曠工。
(二)請假時限和請假許可
1,向單位房間負責人請假半天;
2、向分管副局長請假壹天;
3、向主任請假超過壹天;
4、請假期滿,仍需續假的,應向有關領導申請延期;
5.請假期滿不歸者,視為無故曠工。
(3)局領導請假
1.副主任請假:壹天內通知辦公室考勤人員;向主任請假超過壹天。
2.秘書請假:壹天內通知考勤員;請假超過壹天的通知分管副局長,並按有關規定向縣有關領導請假。
(4)請假的方式
1,實行請假制度。請假時間長短,必須填寫請假條,按權限指示,並留存備案。
2.請假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請假條,按權限由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主任審批。辦公室負責設計和打印請假條。
(五)違反制度的處理
1.偶爾違反請假制度的,不予追究;
2.對於違法2次以上的,原則是批評教育,提高認識,自我糾正;
3、長期擅離職守、擅離職守、無故不上班的,視為曠工,作為年終公務員考核;
4.請假逾期不續,員工不上班的,視為無故曠工,列入年終公務員考核。
第二,離開
(壹)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假期。
1.工作滿壹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息五天;
2.工作五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雇員有權每年休假65,438+00天;
3.工作15年以上不滿25年的員工,每年享受65,438+05天假期;
4.工作25年以上的員工每年應休息20天;
5.在法定工作日以外加班的,給予相應的補休。
以上,年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二)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日:
1,全日制學習,培訓,各種學校深造享受寒暑假。
2.當年連續休病假兩個月或累計休病假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3.本年度事假累計達1個月的人員。
4、超出國家規定的產假休息。
5.當年從其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
6.壹同休假的員工,當年休假已結束,年度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的,下壹年度不再安排任何休假。
7.員工受到處罰。
(3)休假的方式
1.假期可以串聯休,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單獨休或零點休,但累計天數不能超過規定的休假期限。
2、集體休假,由局領導同意。
3、事假,必須提前7天向分管領導申請,報主任批準後實施。
4、加班補休,由個人申請,股室負責人簽字,主管領導批示,主任審批後實施。
5.休假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期滿後按時上班,期滿未歸者按無故曠工處理。
(四)紀律問題的處理
1,對輕微違法行為優先進行教育,使其自覺改正;
2、未經領導批準,且未通知任何人,擅自離崗者,視對工作的影響程度,給予警告教育,或通報批評;
3.休假逾期未歸者,視為無故曠工,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處理。
僅供參考